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2010〕37号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决定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从
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柳州市本级及所辖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度72元,按医保年度一次性缴纳,在缴费所属年度内有效;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1440元,终身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时缴纳一次性大额医疗费1440元。缴费后退保的,所缴纳的一次性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缴清一次性保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已满足年龄条件但未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应按照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大额保险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10%提取风险储备金,提取风险储备金后的保险费余额为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大额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大额统筹金不足支付时,从风险储备金调剂解决。其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即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连续参保的,单位职工于每年7月、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6月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停保后跨年度续保的,在续保时缴纳当年度保费。
参保人员不及时续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当日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后补缴的,自缴费之日起等待90天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所属年度内退保的,所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 参保人员新参保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单位职工为90天、灵活就业人员为18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统筹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大额统筹金设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大额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具体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
第九条 大额统筹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额统筹金可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额统筹金仅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符合大额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
人员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在职人员(住院) | 退休人员(住院) | 重病人群(住院) | 慢病人群(门诊) | |
三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82% | 84% | 85% | 85% |
个人 | 18% | 16% | 15% | 15% | |
二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87% | 89% | 90% | 90% |
个人 | 13% | 11% | 10% | 10% | |
一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92% | 94% | 95% | 95% |
个人 | 8% | 6% | 5% | 5% | |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统筹 | 93% | 95% | 96% | 96% |
个人 | 7% | 5% | 4% | 4% |
第一条 参保人员的门诊或住院起付标准,使用乙类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的先支付比例,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柳政发〔2010〕40号)执行。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或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应由大额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医疗保险证和社保IC卡记账,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余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与大额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等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500份)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