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柳政发〔201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201037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决定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从20107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年六月十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柳州市本级及所辖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度72元,按医保年度一次性缴纳,在缴费所属年度内有效;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1440元,终身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时缴纳一次性大额医疗费1440元。缴费后退保的,所缴纳的一次性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缴清一次性保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已满足年龄条件但未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应按照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大额保险以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10%提取风险储备金,提取风险储备金后的保险费余额为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大额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大额统筹金不足支付时,从风险储备金调剂解决。其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即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连续参保的,单位职工于每年7月、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6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停保后跨年度续保的,在续保时缴纳当年度保费。

参保人员不及时续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当日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后补缴的,自缴费之日起等待90天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所属年度内退保的,所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      参保人员新参保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单位职工为90天、灵活就业人员为18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统筹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大额统筹金设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大额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具体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

第九条      大额统筹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额统筹金可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额统筹金仅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符合大额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

人员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在职人员(住院)

退休人员(住院)

重病人群(住院)

慢病人群(门诊)

三级医疗机构

统筹

82%

84%

85%

85%

个人

18%

16%

15%

15%

二级医疗机构

统筹

87%

89%

90%

90%

个人

13%

11%

10%

10%

一级医疗机构

统筹

92%

94%

95%

95%

个人

8%

6%

5%

5%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统筹

93%

95%

96%

96%

个人

7%

5%

4%

4%

第一条   参保人员的门诊或住院起付标准,使用乙类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的先支付比例,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柳政发〔201040号)执行。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或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应由大额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医疗保险证和社保IC卡记账,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余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与大额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等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10印发

                                                                  (共印1500份)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职工基本医疗及大额补充险待遇
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济南医保网]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补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重磅新政 | 宁夏城镇职工享同等医保待遇!为您详细解读“六统一”↓↓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