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流程图
2、检察院立案侦查流程图
立案侦查阶段当事人的权利
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③申请回避;
④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犯罪嫌疑人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申请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
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④对非法侦查进行救济,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代理申诉、控告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②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诉法第95条)
提出意见权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会见、通信权
①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诉法第37条)。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刑诉法第37条)
⑤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侦查终结时的权利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①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②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立案侦查阶段当事人的权利
共有的
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③申请回避;
④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犯罪嫌疑人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申请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
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④对非法侦查进行救济,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规: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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