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归属问题。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派出去的这个“人”到底算谁的人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派遣增值税处理
如果大世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1.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6/ (1+6%) *6%= 6万元(可用进项抵扣),全额开具专票或普票。
2.选择差额计税,增值税= (106-90) / (1+5%) *5%= 0.76万元(不可用进项抵扣) ,开90万元的普票,16万元的专票,或106万元的全额普票(选征收率5%)
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工资交社保
选择一般计税
劳务派遣单位会计处理(大世公司) :
1.收到106万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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