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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音乐美学中的自律与他律吗?

浅谈音乐美学中的自律与他律

01 从音乐的内容看其自律本质
首先我们先从音乐的内容来看,它是事物的内在含义 ,也可以说是形式的组织或安排的内在依据。事物的内容有时候有时候比较模糊,有时候比较明显,有时候暗藏在深处,这主要取决于它的表现方式。它的清晰或模糊主要取决于音乐思维的不同类型,即不同音乐体裁在音乐作品上的构思上的特征。我们从最基本的层面即物质意识关系的层面来看,世上任何事物都是客观物质存在,尽管万事万物之间有着普遍的甚而是密切的联系,但是矛盾的特殊性早就告诉我们,世上任何事物由于其结构、构成元素及存在方式等的不同,无一不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它者的独立的存在,音乐尽管是人类的创造物,但在自然属性上它是音响实体,不过是声音的运动 一种独立存在的物质运动,就此而言它是自律的。

02 从音乐的形式看其他律本质
所谓形式,即构成事物的各种元素的安排或组织,是相对内容来说的。音乐就其整体来说,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由不同阶段构成的体系,它既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构成物――音响实体,同时又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一种意识现象,它不能脱离欣赏者的感受而独立存在。音乐能引发、激发和唤起人的情感,这是它的直接性、自律性表现。不仅如此,音乐对审美主体还有间接性(相对于直接的情感体验而言)影响,即欣赏者在听了某类音乐产生情感反应、获得情感满足后接着还会进一步产生关于人生、社会、宗教、历史、战争、英雄、爱情等等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联想、思考和回味。我们说音乐的内容内涵并不是音响实体自身真的就带有内容内涵,而是由音乐引发的欣赏主体的内容内涵。这种间接性就是通常所说的音乐的他律性。音乐作为人类的伟大创造物,其特殊性更是使其烙上了深深的他律性的烙印。

 当代美学家莫。卡岗认为音乐的声音“能够最准确的体现和传达以情感为主的信息。”[2]李斯特特别指出:“在纯音乐中,感情的体现并不通过思想,并不像多数其他艺术-尤其是文学艺术一样,必须通过思想”,“只有在音乐里,在那自由自在的,充满温暖的力量的感情的激流里,才能使我们从思想的魔鬼势力下解脱出来”,“只有在音乐中所表现的感情能使我们在理性及其支配下的表现手段中解脱出来”[3]。 从这些观点看,他律论者再以情感为逻辑起点,否定情感内容就是思想内容的同时,还看到了社会因素对音乐本质的影响。音乐它有其客观存在的物质构成――音响,同时它也不能脱离欣赏者的主观情感而独立存在。与宗教极相类似,音乐的他律性也属于一种人的异化现象。正如世上原本并没有上帝,由于人对世界的愚昧无知以及自身的精神需要而创造了上帝,并极其虔诚的充满敬畏之情的拜倒在这个自身创造物的脚下。音乐也是如此,它本是人所创造出来的一种形式,由于异质同构的原因,人不仅从中获得审美愉悦,还本能的将它精神化(情感化、内容内涵化或意味化),甚至是神秘化(古人常常如此)。这便是人在音乐上的异化。
    

03 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关系
首先谈谈它们之间的分歧,总结如下:
(1)自律论美学认为,①制约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来自音乐自身之中;音乐的本质只能从音乐结构本身去理解和把握。②认为内容和形式是同一的,音响结构就是一切。③强调音乐的内容只能是音乐自身,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某种语言、映象、譬喻、象征、符号。

(2)他律论美学认为,①制约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是来自音乐之外的,即认为音乐是由某种外在规律决定的。②因为音乐本身体现着某些外界的客观实在,即音乐总是标志着纯音响现象之外的某些东西,它们主要是人类的情感,也就是音乐所表现的主要内容。③强调音乐是一种表现感情的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音乐思想。

实际上,要解决这一分歧还要回到二者的合理性和缺陷上来,从二者的对立性上来要求统一,音乐美的本质应走向他律与自律二元的综合。音乐美的本质兼有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双重性,音乐有其自身固有的逻辑结构,即合声、旋律、节奏的组合,它不完全受欣赏者被唤起的想象、情感、联想的影响。从音响材料自身的物理属性上看,既有客观存在于音乐作品中的内容成分(也即乐音的运动形式),又带有主观的因素,如有体现为音乐的情感性、社会性等。各门艺术,无论文学还是音乐,如果单纯去追求他律会自律,其结果必然会被它的另一方面所否定。艺术始终浸染着情感因素,且与社会关系紧密联系,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艺术是社会的产物,具有一定的他律性。同时,各门艺术又有其特定的形式构成,如用于绘画艺术的色彩、线条:作为文学艺术的语言;音乐艺术的音响、旋律等等,它们均具有自律性的一面。然而自律与他律作为对立的两面,很难将它们合而为一。从对立中寻求统一,肯定他律与自律的合理因素,二者对立着的合理性统一了,二者对立的缺陷也就消失了。自律论与他律论这两种音乐理论都有一定的单一性,而音乐是多重复杂的,它不但有创造者个人情感的倾注,更能唤醒欣赏者因个人会社会原因而产生的情感,而这种情感因作品时代,地域所处的不同而改变。

总之,音乐审美实践的事实证明,音乐的形式结构既受音乐音响结构的基本审美原则的制约,又受其表现对象感性特征的制约―音乐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又由于失去听觉感性样式良好的音乐是没有审美价值的,因此任何表现某种对象的作品都同时要首先保证具有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从这一角度看,自律必须与他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优秀的音乐作品。在音乐审美实验活动中,自律与他律根本不是对立的,而是结合的。这就是对“内容与形式 的统一,即“自律与他率的辩证统一”这一审美原则的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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