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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 标 X X X – 2 0 1 0
----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 月  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   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珏、马  斌、韩叶祥、蒋  瞻、徐迎春、凌  虹、马晓东、孟  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5
第一节  建设规模…………………………………………………………   5
第二节  园舍构成…………………………………………………………   5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7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10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13
附录一  术语………………………………………………………………  19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0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幼儿园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七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 园舍构成
第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第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窖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乡镇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城镇幼儿园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等。
六、农村幼儿园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幼儿园都应先编制总体规划。
二、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幼儿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幼儿的保育与管理。
三、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幼儿活动室的良好日照朝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园舍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寓意与直观的特征,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六、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分为共用游戏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m直跑道等设施。分班游戏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七、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
八、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园门外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幼儿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
九、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城镇幼儿园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十一、幼儿园内应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十二、新建的城镇幼儿园应尽可能利用附近的停车场地供教职工停放机动车。附近没有停车场地的可设置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其出入口应避开人流通道。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一、园舍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分班游戏场地生均2m2。
(二)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二、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m2。
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不应低于2m2。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用地面积
一级指标+选配指标
二级指标+选配指标
6班(180人)
2706
4085
9班(270人)
5866
12班(360人)
7492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园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指 标
规 模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6班(180人)
1097
6.09
2200
12.22
492
2.73
9班(270人)
3145
11.65
684
2.53
12班(360人)
4046
11.24
795
2.21
第二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间、㎡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活动室
45
6
270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45
6
270
54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
15
2
30
6
90
9
145
12
180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6
54
9
81
12
108
音体活动室
1
60
1
120
1
140
1
160
兴趣活动室
40
2
80
3
120
4
160
1
40
2
80
2
80
使用面积合计
630
1028
1512
1976
40
80
80
建筑面积合计
900
1713
2520
3293
67
133
133
注:平面利用系数K=0.6。
、本标准在核算校二级指标或者建设总体,本标准在校求设置运动场地第二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办公室
30
75
115
150
图书资料室
20
25
30
会议室
20
25
30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20
25
30
保健及观察室
15
20
25
30
晨检兼接送室
15
18
21
24
教师值班室
12
16
20
配电室
5
8
10
12
网络控制室
10
10
10
活动器械储藏室
20
25
30
总务储藏室
20
25
30
门卫室
18
18
18
教职工卫生间
16
20
24
使用面积合计
65
195
259
318
82
101
120
建筑面积合计
93
325
432
530
137
168
200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均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准,其建第二十三条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厨房
61
77
90
102
教职工餐厅
15
20
25
开水、消毒间
6
8
10
12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6
12
16
20
洗衣房
8
10
12
其它生活用房
150
200
240
使用面积合计
73
97
116
134
173
230
277
建筑面积合计
104
162
193
223
288
383
462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二十四条  办园规模与第九条所列规模不一致的,其建筑面积生均指标和用地面积生均指标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一、扩大保健室,增加隔离室。保健室均增加使用面积4m2。增加隔离室的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应与保健及观察室配套设置。
二、集中浴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30、40m2,供寄宿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三、扩大洗衣房。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洗衣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8、14、2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四、扩大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
五、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8m2。
六、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烧火间增加使用面积2m2。
七、扩大教师值班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教师值班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
第二十六条  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二十七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幼儿园宜适当增加音体活动室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园舍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根据各类标准、规范、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园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四条  室内净高。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四、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三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六条  门厅及走廊。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温和地区的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四、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篷连廊连接。
五、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第三十七条  楼梯、电梯。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二、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三、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扶手端部应无棱角。
四、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五、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坡度应小于30°,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屋面。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九条  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利用平顶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二、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四十条  楼地面。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面层。门厅、走道、楼梯应做防滑面层。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面层,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一条 门窗。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方便开启、清洁,坚固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0.7m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走廊时,应设透空高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及观察室、值班室、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均宜设置窗帘盒。
五、所有门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第四十二条  室内装修。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二、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三、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和兴趣活动室的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四、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五、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四十三条  室外装修。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二、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其色彩宜采用暖色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三、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四、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第四十四条  卫生间。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
三、卫生间宜配置成品幼儿坐(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2、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8个或大便槽6.0m。
2、小便器8个或小便槽5.0m。
四、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置架空隔板,并设置幼儿扶手。
五、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
1、洗手龙头:6~8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
1、洗手龙头:8~12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六、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设置,或在卫生间内分隔设置。
七、夏热冬暖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第四十五条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二、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
三、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寝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安装吊扇。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第四十六条  采暖与通风。采暖地区幼儿园冬季采暖与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或地热采暖。采用低温热水采暖的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及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三、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四、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照明及电器设施。室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二、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三、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四、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五、厨房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第四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主要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二、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教工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宜采用综合布线。
四、园内重点部位宜设防盗报警装置和电子监控系统。
五、园长室、门卫室宜配备报警紧急按钮装置和防卫器械。
第四十九条  厨房。
一、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二、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钢瓶间。
三、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五十条  保健及观察室。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室外附属设施。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二、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室外游戏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
四、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附录一  术语
一、全日制幼儿园  full-day kindergarten  3-6岁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二、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3-6岁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活动室  activity room  供幼儿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四、寝室  bedroom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五、音体活动室  sound body function room  供幼儿进行音乐、体育游戏、娱乐、表演等活动的用房。
六、兴趣活动室  interest activity room  供幼儿进行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的用房。
七、隔离室  isolation Chamber,Insulated chamber  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八、晨检室  morning check room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早晨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九、自然生物园地  natural biological garden  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十、软质地坪  flexible flooring  质地较为柔软的地坪,如天然草坪、人工草坪、塑胶地坪、橡塑地坪、粘土地坪等。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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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3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25
第一节  建设规模…………………………………………………………  25
第二节  园舍构成…………………………………………………………  25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28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30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31
附表…………………………………………………………………………  34
附图…………………………………………………………………………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发展幼儿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民安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努力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幼儿园基本建设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对原有幼儿园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社会对幼儿园保教有不同需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其中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是考虑各地经济条件的差异,实行普惠性,分类指导。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有条件的农村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或者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镇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第五条  幼儿应对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较弱,应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抗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的确安全,保证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还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规划设计要根据幼儿园的特点、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幼儿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新建幼儿园首期建设的园舍规模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第七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设计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幼儿园办园规模(含幼儿园总班数、每班额定学生人数和学生总人数)、幼儿园教育内容与要求、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并参照服务范围、学前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对保育和教育活动所需用房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第二节 园舍构成
第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进餐使用。
二、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睡眠使用。为保证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疏散,寝室不得设置在活动室内跃层上。
三、卫生间。每班一间,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等。
四、衣帽及教具储藏室。每班一间,供储藏衣被鞋帽、中型教玩具等物品。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五、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间,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六、兴趣活动室。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2~6间,由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图书室电脑室、角色游戏室、积木建构室等各种培养兴趣爱好的活动室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宜根据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尽可能兼用、合用,同时要适当考虑办公自动化设施所需面积。
二、图书资料室。全园设一间,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使用。
三、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供召开会议、开展教研活动及对外接待使用。并可兼作奖状、奖品、锦旗等主要荣誉品的陈列室。
四、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使用。
五、保健及观察室。全园设一间,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使用,观察室内宜设卫生间。
六、晨检兼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使用。
七、值班室。全园设1~2间,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
八、配电间。全园设一间,供控制全园照明及动力用电使用。
九、网络控制室。采用综合布线的幼儿园宜配置网络控制室,全园设一间,供控制全园弱电系统使用。
十、活动器械储藏室。全园设一间,供储藏体育器械使用。
十一、总务储藏室。全园设一间,供储存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劳保用品、常用工具等物品使用。
十二、门卫室。全园设一间,供门卫保安人员值班、安全监控及收发使用。宜分设为门卫室(可兼收发用)、安全监控室和值班室。
十三、教职工卫生间。全园设2间,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教工厕所宜设在办公区域内,每个厕位使用面积为4m2。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
一、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厨房的面积必须满足“三分开、一方便”的原则,即:生熟食品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的贮藏分开;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使用燃气灶具可不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单身教工宿舍,按25%教职工住校、每人居住面积基本指标6㎡,规划指标12㎡配置;食堂:按教职工人数6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1.5㎡。
二、教职工餐厅。供教职工用餐使用。
三、开水、消毒间。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使用。
四、炊事员更衣休息室。供炊事人员更衣、消毒、休息使用。
五、洗衣房。全园设一间,供洗涤、烘干、熨烫衣物使用。
六、其他生活用房。包括自备车车库、司机休息室、冬季采暖锅炉房等,各园可根据当地条件和办学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仅考虑了幼儿园常规用房,园舍中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窖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以及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方便家长接送、避开交通主干道干扰。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园址选择:幼儿园选址取决于地质、地貌、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的影响。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育人环境,幼儿园应避免噪声、烟尘、异味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宜选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应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段以及悬崖边、崖底、风口、行洪沟口等不安全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开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为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幼儿园的位置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
第十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幼儿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幼儿活动室及寝室应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当地的日照标准。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游戏、学习、生活、活动的环境空间。
为保证幼儿及家长、保教人员出入园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既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自行车棚应设在校门附近,避免发生人车碰撞。
升旗是对幼儿和保教人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杆、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根据规划建设指标所需的园舍确定,应由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
一、建筑用地系指用于园舍建设、道路、分班游戏场地和零星绿化的用基地,为便于规划设计,其面积按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
幼儿园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贫乏,幼儿园建设要本着节约和集约重视节约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集中、合理地布置建筑物,并应满足卫生防疫、日照、防火等间距要求。园舍建筑要尽可能建造适合幼儿使用的低层或多层楼房。
二、室外共用游戏场地是幼儿室外活动的主要场所,对学生健康成长、增强体质至关重要,应按规定的要求设置。场地应尽量铺设草地或其他软质地坪,并在适宜的地方布置室外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等适合幼儿活动的设施。
三、集中绿化用地是幼儿园美化、净化环境、隔声减噪、改善气候、认识植物以及开展室外活动的场所。它可以起到美化、优化教育环境的作用,对幼儿有着陶冶情操、引发联想、拓展思维的功能,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必须保证幼儿园保教、管理、生活的正常开展,更重要的是保证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面积,以提供幼儿在室外能享有阳光、新鲜空气、嬉水和开展各种室外游戏。幼儿园建设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规划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用地面积测算如附表1。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园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在园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办园需要必须配备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本指标。选配指标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必备指标的基础上,宜增加的校舍面积指标。有条件的农村新建幼儿园6班及以下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6班以上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镇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二、本标准在核算园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参照按已建造的各类园舍测算而得的综合值计算。,在新建、扩建校舍时,宜精心设计,既要考虑合理的功能需要符合标准要求,又也要力求经济,争取较多的使用面积,。K值按60%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6~12班规模的幼儿园较为适当,对低于6班高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给出生均指标相应的高限和低限值。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增加或扩大部分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表见附表3。
第二十六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一般大于240mm,在符合使用面积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其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二十七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因冬季时间较长,室外温度低,雪后结冰难以融化,幼儿不宜在室外游戏活动,宜适当增加音体活动室的间数和面积。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首先确保园舍的坚固安全,避免片面追求节约或盲目追求高标准、华而不实的倾向。幼儿园建筑既要创造有利条件促成幼儿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又要避免不利的环境因素对幼儿生理、心理产生的危害,幼儿园建筑应区别于成人。
第二十九条  为方便幼儿的活动和班级管理,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活动室内可设置教师办公角或教师办公间,办公间应采用透明隔断,以便于教师观察、掌控幼儿活动情况。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采用比较规则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
第三十一条  建筑层数。建筑层数主要从幼儿的生理特点、使用要求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宜建楼房。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应在活动室内设跃层(阁楼),安排幼儿活动或午休。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园舍建筑根据其功能及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要求,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抗震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室内净高。指楼、地面至结构梁底间的垂直距离。当室内顶棚或风道(管道)低于梁时,净高计至顶棚或风道(管道)底。净高依据教师和幼儿活动时所需要的空气量及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确定。
第三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为保障幼儿行走安全,避免发生绊倒摔伤,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六条  门厅及走廊。
一、幼儿园的门厅除集散功能外,还具有晨检、滞留、小憩、传递信息、展示等功能。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门厅的北向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二、走廊宽度主要根据交通联系、人流量、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使用功能考虑。
第三十七条  楼梯、电梯。楼梯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幼儿行为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防护要求,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楼梯间自然采光等必须符合规定,螺旋形楼梯、扇形踏步,由于踏面宽度不等,易造成踏空,危害幼儿的行走安全,严禁使用。在楼梯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以避免人流集中疏散时发生事故。对于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屋面。屋面的防水、隔热和保温必须精心设计和施工,以防止屋面雨水渗漏、夏季屋顶太阳辐射热过强而造成室温过高、冬季因屋顶传热过快而造成室温过低的现象,保证有关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防护栏杆。幼儿园的防护栏杆应透空,不应采用封闭栏板。幼儿的生性好动、喜爱攀登,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安全防护栏杆的高度必须符合规定,其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
第四十条  楼地面。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的楼地面应采用木质的软柔性楼地面,可用木质是指用木地板、、地毯或、PVC等材料作为楼地面的面层的楼地面。门厅、走道、楼梯应做防滑楼地面,要有较高的耐磨性,并便于清洁。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的楼地面应能防水、防滑,易于冲洗和排水。
第四十一条 门窗。门窗必须达到条文中规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有直接采光的窗玻璃不得使用彩色,以利于幼儿的身体发育和对自然的真实感觉。
第四十二条  室内装修。幼儿园建筑内装修应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活动安全,符合卫生、环保、防火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室外装修。建筑外装修应适合幼儿的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卫生间。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宜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班设置。干旱缺水地区不具备采用水冲式厕所条件的可设置旱厕,但应确保幼儿的安全,严禁直接在粪池上加盖板设置蹲位,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第四十五条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因此,要处理好幼儿用房的朝向、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方面的要求。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的换气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第四十六条 采暖与通风。室内的采暖、降温设施要因地制宜地设置,有利于调控室内的适宜温度。日照时间长、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具备技术条件的地区宜应利用太阳能供暖。采用壁炉、火墙采暖的,必须确保排烟管道畅通、无泄漏,防止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第四十七条  照明及电器设施。室内照明设计决定于不同功能用房对照度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做了具体规定。幼儿的好奇心较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幼儿用房的电源插座离地面高度必须符合规定。厨房、洗衣房、开水房的动力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第四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各地可根据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要,结合室内装修在质地、色彩、形式上取得统一协调的效果,设置有关的固定设施。盲生学习均靠手指触摸,保持室内有适宜的温度是十分重要的,故规定寒冷和严寒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宜设取暖设备,散热片暗装,以及保护安全的暖气罩。
第四十九条  厨房。厨房的设计及面积分配必须满足“三分开、一方便”的原则,即:生熟食品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的贮藏分开;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使用燃气灶具可不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第五十条  保健及观察室。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间的长宽尺寸应满足布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一旦幼儿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学校进行相应的紧急治疗。
第五十一条  室外附属设施。为保证幼儿的身心安全,应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附表1                     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单位:㎡
规 模
项 目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必备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指标
选配
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园舍建筑用地
1371
2750
615
3931
855
5058
994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360
360
540
720
集中绿化用地
360
360
540
720
合计
2091
3470
615
5011
855
6498
994
生均用地面积
11.62
19.28
3.42
18.56
3.17
18.05
2.76
附表2
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单位:间、㎡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班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一、 活动室
及辅助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630
1028
1512
1976
40
80
80
活动室
45
6
270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45
6
270
54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
15
2
30
6
90
9
145
12
180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6
54
9
81
12
108
音体活动室
1
60
1
120
1
140
1
160
兴趣活动室
40
2
80
3
120
4
160
1
40
2
80
2
80
建筑面积小计
900
1713
2520
3293
67
133
133
二、 办公及
辅助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65
195
259
318
82
101
120
办公室
30
75
115
150
图书资料室
20
25
30
会议室
20
25
30
教具制作兼
陈列室
20
25
30
保健及观察室
15
20
25
30
晨检兼接送室
15
18
21
24
教师值班室
12
16
20
配电室
5
8
10
12
网络控制室
10
10
10
活动器械
储藏室
20
25
30
总务储藏室
20
25
30
门卫室
18
18
18
教职工卫生间
16
20
24
建筑面积小计
93
325
432
530
137
168
200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小计
73
97
116
134
173
230
277
厨房
61
77
90
102
教职工餐厅
15
20
25
开水、消毒间
6
8
10
12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6
12
16
20
洗衣房
8
10
12
其它生活用房
150
200
240
建筑面积小计
104
162
193
223
288
383
462
使用面积合计
768
1320
1887
2428
295
411
477
建筑面积合计
1097
2200
3145
4046
492
684
795
附表3
寄宿制幼儿园各类用房增加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单位:㎡
增加或扩大
用房名称
办学规模
备注
6班
9班
12班
保健室
4
4
4
扩大
隔离室
10
13
16
增加
集中浴室
20
30
40
增加
洗衣房
8
14
20
扩大
保育员、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5
10
15
扩大
教工厕所
8
8
8
扩大
厨房
8
8
8
扩大
教师值班室
5
10
15
扩大
使用面积合计
68
97
126
建筑面积合计
113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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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平面利用系数K=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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