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函〔2011〕861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加强对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设立的探矿权转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下发前,即2006年7月31日(含)之前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的探矿权,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转让。
二、转让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五)勘查项目已通过验收;
(六)不在勘查开采禁采、限采区内。
三、办理程序
(一)市局对拟公示的转让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公示公开相关信息的意见,确保进入公示系统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转让合同,公示公开主要信息;
(三)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组卷向厅政务大厅提交转让及变更申请资料,进入审查审批程序;
(四)探矿权转让批准后,进行价款评估、备案;
(五)缴纳价款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提交资料
(一)转让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申请报告;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3、勘查许可证;
4、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证明;
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证明;
6、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8、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书;
9、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及年检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0、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11、项目验收意见;
12、探矿权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探矿权的意见;
13、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设区市局核查意见。
(二)受让人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3、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
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
各市要对辖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进行调查,摸清其工作进度、勘查程度、转让意向等,确保转让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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