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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塞论自然管教(中)

作者:斯宾塞(1820-1903)

英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教育改革家。

被誉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将进化理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尤其是教育。

对于孩子的管教,其主要价值并不是让孩子体验家长的赞许或斥责,而是体验那些在没有家长的意见或干预下,孩子自己行为最终引起的自然结果。真正有教育意义和有益健康的后果并不是家长们自封为自然代理人所给予的,而是自然本身所赋予的。

以下我们将用具体事例来努力讲清楚自然反应和人为反应的区别,以及遵从自然管教原则养育孩子,能够真正给父母、孩子以及亲子之间带来的是什么。相信,在真正理解了其中的原理之后,家长们在和子女的朝夕相处中会做到真正的淡定从容,不急不躁。

自然管教事例

每个有幼儿的家庭都经常发生“弄得一团糟”的情形。孩子或者把一盒子玩具拿出来,丢得满地都是;或者趁父母不在的时候,把家里的东西翻得乱七八糟。收拾这些凌乱局面的麻烦却多半归不该负这个责任的人承担。父母们一面念叨着“这些讨厌的小家伙”,一面去收拾满地的狼藉。而犯过错的孩子多半只是受责骂而已。但是也有些家长有足够的聪明,能够相当一贯地照着正常的方式做,就是叫孩子本人去收拾玩具和房间。

把东西放整齐的劳动,本来就是把东西乱扔乱放的真正后果。如果教育是为生活作准备,那么每个孩子也应当从头就有做这件事的日常经验。

如果这个自然惩罚得不到效果,正常的办法就是使孩子受到他的反抗所引起的自然反应。既然他拒绝或是忘了把他丢散的东西收拾好,而使别人去做这件麻烦事,就应该使他下次得不到给别人造成麻烦的东西。

到了下次他要玩具的时候,妈妈应该说:“上次你把玩具丢在地上就走了,我只好把它们拣起来。但是我没有那么多工夫每天给你捡东西。所以,你既然不愿意在用完了玩具以后自己收拾起来,我就不会把玩具再给你玩了。”

这显然是个自然后果,没有扩大也没有减少,儿童自己也必须承认。惩罚的到来也正在感受最深刻的时候,一个新起的愿望在他预计要满足时受到了阻碍,照这样产生的一个强烈印象不可能不对日后行为发生影响;如果一贯地重复,这影响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治好这个毛病。此外,用这个方法可以使孩子很早就受到一个他应该尽早受到的教训,那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快乐应该只通过劳动得来。

再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小姑娘每次出行的时候,总是要等到别人都准备好了,她才想起穿衣戴帽。父母或者老师同学们老是要等她,妈妈差不多老是照样骂她。尽管这个办法已经彻底失败,妈妈从未想到要让她经历那个自然的惩罚。给她建议也不愿意尝试。

在社会上,不及时做好准备就要丧失一些原来可以得到的好处:火车开了,飞机起飞了,心仪的东西卖完了……在这些事例中,我们成人都是预见自己会吃亏或有所损失才不延误时刻。这里的结论还不明显吗?是不是应该使儿童眼见她要吃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面那位小姑娘由于自己没有准备好,自然的结果就是让她留在家里。让她当别人到田野里游玩的时候自己在家里呆上一两次,使她感受到她之所以不能得到自己愿望的满足,只是由于她不守时间,这个毛病就很可能会得到纠正。至少这个措施会比那个只引起麻木不仁的长辈责骂较为有效。

同样,如果儿童由于特别粗心大意会把给他们的东西弄坏了或丢掉了,自然的惩罚——那个使成人多加小心的惩罚,就是由此使他们感到不方便。没有那个掉了的或弄坏了的物件去使用和补充那件东西的费用,都是在这方面教训成人的经验。儿童的经验也应该尽量同这个接近。当然,针对的应该是那些能够明白财物意义和价值的年龄稍大的孩子。

自然管教的益处

以上引用的几个例子可以简单明了地说明我们想表达的意思。从这些事例中每个人都可以清楚地分辨我们认为真正有效的那些自然惩罚和一般用来代替它们的人为惩罚。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自然管教原则养育带给家长及孩子们的到底是什么。

1. 建立因果概念

如果按照自然管教的方式做,一个优点是孩子能够建立正确的因果概念。经过多次的、一贯的经验,这些概念最后会达到准确和完整。理解了行动的好坏结果,就比只根据权威相信会有这些后果时更能保证生活中的正当行为。

一个孩子看出了缺乏条理引起整理物件的麻烦,拖沓使他的愿望得不到满足,粗心大意使他没有心爱的东西用,他就不只深刻地感受到后果,还得到因果的知识,而两者都是和成人生活带来的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挨了骂或受到了某些人为惩罚的孩子,经验到的不只是他们时常不甚关心的后果,还失掉了本来可得到的、关于好坏行为根本性质的教育。一般的人为赏罚制度的罪恶就在于用一些差遣或体罚来代替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从而产生一个极端错误的道德标准。

既然从婴儿到少年期一直把家长老师的不高兴看成是那些被禁止的行动的主要结果,青年人就把这些行动和这些不高兴形成一个固定的因果联想。到了没有家长教师来管教而不用怕他们的不高兴的时候,那些被禁止的行为大部分就解除了约束;而那真正的约束,那些自然反应,还需要从惨痛经验中去从头学习。

一个亲身体验了这种缺乏远见的做法的人这样写道:“从学校里出来的青年人,尤其那些父母忽视施加影响的人,往往行为十分放纵。他们不知道什么行动规则,不明白道德行为的理由,没有任何基础作依据,在未经社会严加管教之前都是社会当中极端危险的成员。”

2. 体味完全公正

自然管教体现的是完全公正,经历过的每个儿童都会承认这点。任何人在只收到他自己不正当行为在自然安排中的不好结果时,就不大会像在受到人为地加在他身上的坏事时那么觉得委屈。成人如此,儿童也如此。

拿一个惯于不爱衣服的男孩为例。他在荆棘丛中任意乱钻,或走路时完全不管有无泥泞,把衣服弄脏弄破了。如果挨了打或被罚去睡觉,他很可能认为是受了欺侮,多半会因为受罚而伤心,但不会追悔自己的过失。假定叫他尽量弥补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把满身的泥水弄干净,或把扯破的衣服勉强补好,他会不会觉得这些苦处都是由他自己讨来的?会不会在受罚时一直意识到罚他做的事和它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尽管不舒服,也多少明白地认识到这个安排还是公正的?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些,他就完全不会像在受到与过失没有明显关系的处罚时那样觉得冤枉。

3. 彼此少发脾气

自然管教的方法可以使家长和儿童都不会像平常那样容易发脾气。

家长们如果不让儿童经历错误行为自然产生的痛苦结果,而自己另行给予某些其他痛苦结果,就对双方都不好。他们实际是在制定许多家庭法律,而把这些法律的执行和他们的权威尊严看成一件事;孩子们每犯一件过失都看成是冒犯了他们,把应该落在犯过人身上的不良后果揽到自己身上,结果又更增加苦恼。在儿童方面也是一样,事物的必然反应所给他们的惩罚,一个非人力量给予的惩罚,只是暂时使他略微感到不舒服;而家长有意给予的惩罚,日后想起来是由于他或她的,就在比较长的时间里使他感到较大的不痛快。

假如儿子不小心或故意弄坏了妹妹的玩具,父亲总是骂或打他一顿,然后再去买一个新玩具;他所做的基本上就是给犯过人以人为的惩罚,而把自然的惩罚揽在自己身上;从而使他的情绪和犯过人的情绪同时都不必要地受了扰动。如果日常的小事故都是这样处理,可以想象,要引起多少彼此之间的愤怒,进而带来不必要的坏情绪。如果他告诉儿子必须由他(儿子)付钱买一个新玩具,而他的零花钱必须照扣,则两方面都会少发脾气。

总之,从自然反应来管教的办法可以使人少发脾气,一则因为可以明显地看出那反应除了公平合理以外没有加上什么东西,也因为它大部分是用自然的非人的方式代替了家长的个人的方式。

4. 有力量亲子关系

不论父母或子女,为了任何原因对任何人发怒都是有害的。可是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发怒尤其有害:因为它损伤了同情,而同情的联系是良好管教所必需的。

家长在大骂儿童时所发泄的怒气,如果经常重复,势必使亲子之间产生隔阂,而儿童的怨恨或孤僻也不免使家长对他们的喜爱减少,甚至最后完全没有了。因为如此,很多家长(尤其一般被指定去执行处罚的父亲)如果不被儿童讨厌也常受到冷淡,同时照样有许多儿女被父母认为是冤家。

既然认识到这种疏远是德育的致命伤,那么家长无论怎样关心去避免和儿女直接对立也不能说是过分。而父母无论怎样积极地去采用自然后果来进行管教也不能说是过分,因为那样做他们就不必处罚,也就不至于相互激怒和日益疏远。

目前,父亲母亲多半被子女看成既是朋友又是敌人。儿童是根据他们所受的待遇来形成对一个人的印象,这个待遇如果摇摆于贿赂和禁阻之间,爱抚和责骂之间,慈爱和处罚之间,他们当然会对于家长的性格形成一些矛盾的看法。做母亲一般总认为只要她对孩子说自己是他的最好的朋友就够了;由于她假定他会相信,就得出结论说他一定会相信。

“这都是为了你好”,“我比你自己懂得你应该怎样办”,“你还小现在不懂得,长大了会感谢我的”。日常说来说去都是这些以及类似的肯定命题。孩子却同时经常受到真正的处罚,时刻被禁止做他所想做的这件、那件和其他的事。在他听到的话中总说目的是为了他的幸福,可是在同一时期的行动中他却总在多少受苦。他既然不够条件去理解他母亲心目中的将来,或者这种待遇怎样有助于达到将来的幸福,就只能从他感受到的结果来判断

对此,希望有另外一种结局难道不是妄想吗?儿童不应该从他所得到的证据来推断吗?难道这些证据不足以得出他的结论吗?处在相似的情况下,做母亲的也会完全这样想。

可是如果一贯执行我们主张的自然管教法,母亲不但避免成为给孩子惩罚的工具,还作为一个朋友去警告儿童自然将要给他些什么惩罚,结果将大为不同。

举一个例子,一个男孩子在蜡烛上点纸片看它烧着玩。不假思索的一般母亲,不是由于不让他“顽皮”,就是由于怕烧着他,都会命令他别那样干;并且在孩子不听话时会把纸片抢走。

如果母亲略具理智,知道孩子观看纸张燃烧的兴趣是出于有益的好奇心,并且考虑到了干预的后果,她就会这样推论:“如果我禁止他这样干,会使他得不到一定的知识。当然我可以使孩子不受烧伤,但那又怎样?他迟早会要挨烧的;为了他生活的安全,很有必要从经验中明白火焰的性质。如果我禁止他现在冒这个危险,他日后在没人从旁阻止的时候,一定会冒同样的或更大的危险。再则,要是我不让他干,他会对我多少有厌恶感。他既不知道我将使他免掉什么痛苦,反而只感觉到一个欲望未得到满足的痛苦,这样就会把我看成那痛苦的原因,我就成了一个他眼中作恶的人。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指警告他有危险,防止它受任何严重伤害。”

如果他坚持要干,假定因此烧了手,结果会是什么?首先,他习得了一个终究必须得到的经验;其次,他看出了他母亲的反对或警告是为了他的好处,进一步从正面体验到她的善意,就更有理由去相信她的判断和慈爱,更有理由去爱戴她。

采用这种办法,不止能够使父母不至于因为给予儿童正面惩罚引起他们厌恶,甚至可以把那些通常引起争吵的事件变成一个增强彼此好感的手段。儿童不是从一些似乎和行动矛盾的词句中听到说父母是他们最好的朋友,而是从一贯的日常经验中学的了这个真理。学得了这个真理以后所产生的对父母的那种信任和好感,是从任何其它地方得不到的。

严重过失下的自然管教

也许有人会问:以上的事例都是日常发生比较多的小问题,对于比较严重的过失,这种处理方法好使吗?

许多儿童的不良行为本身都是因为父母管理不当,使他们长期感觉烦躁所引起的。经常惩罚所引起的孤独和对立,必然使同情心麻木,也就必然给同情心能够制止的那些过失开辟道路。一家中儿童的相互虐待,时常大部分反映他们从大人那里受到的虐待;一部分是直接模仿,一部分是由于受了惩罚责骂就脾气乖张寻事报复。毫无疑问,用我们所介绍的自然管教办法既然能使儿童有较多的好感、较多的乐趣,就必然会使他们相互之间不致犯多么严重或多么经常的过失。这种过失许多时候起源于家庭的不和睦。

人性有一条规律:人们得不着较高的满足就会找较低的满足,没有同情中的乐趣就去求自私的乐趣。因此,反过来,保持了亲子间比较愉快的关系,就有助于减少那些从自私出发的过失。

我们都知道,如果孩子犯了严重的错误,比如偷盗,父母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高兴。家长的不高兴,在比较野蛮的时代,儿童也比较野蛮时,就会通过粗暴的方式来发泄;而在比较先进的社会,儿童也自然容易受较和缓处理的影响时,表现得不那么厉害。

但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主要是在一个这种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家长所表现的大不高兴会按照亲子间温暖亲爱程度的不同,而在取得良好效果中发挥不同的力量。越是一贯执行自然反应的管教,它在这里越能收效。亲子之间要是已经有了隔阂,犯过失的儿童就只会害怕他个人要受到体罚或损失某些利益;而在给了这些惩罚以后,所引起的对立和厌恶等有害的情绪又加深隔阂。

反过来,要是由于家长一贯的友情,儿童已经有了对父母的热爱,家长的不高兴所引起的思想情况就不但在日后防止过失行为上是一个健康力量,它本身就是健康的。儿童在暂时失去一个可爱的朋友时所感受的道德痛苦就代替了一般所给予的身体痛苦,他对家长的忧愁抱有极大的同情,真正后悔不该使这件事情发生,希望通过某些补偿重新建立友好关系。不是那些只考虑自己的情感在发生作用,而是阻止犯罪的、多考虑别人的情感在发生作用。

因此,自然后果的管教在严重的和轻微的过失中都能应用;照这样办不只会制止这些过失,而且会把它根除。

结束语

总之,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这就是真理。对待儿童如果没有同情,他们也就变得没有同情;而以应有的友情对待他们就是一个培养他们友情的手段。家庭的管理同政权的管理一样,粗暴的专制所要镇压的罪行大部分是由它本身引起的;反之,和善的、开明的统治既免除了引起分裂的许多原因,也使情调缓和,使犯过的倾向减少。

约翰-洛克早就说过:“极严厉的惩罚在教育上的好处很少,不,害处还很大;并且我也相信,在其他情况相同时,受罚最重的孩子,长大了很少有成为最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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