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有一个备受喜欢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顾问喜欢用它打消用户在健康告知上的疑惑,投保人喜欢用它来消除保险公司拒赔的顾虑。 但现实中有些人对这个条款有些误解,导致错误使用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很想写一篇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析,下面都是干货,希望你可以认真读完。
不可抗辩条款保护谁?
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是英美法系保险法的产物,最早是英国在1848年开始采用,它产生的初衷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明自己的最大诚信。
怎么回事呢?9世纪初的时候,英国寿险市场经常出现有些已经生效几十年的保单,在理赔时因为投保人没如实告知而被拒赔。所以保险公司也被戏称为“伟大的拒付者”,也因此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大众的投保积极性也不高。
所以,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
而中国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是在2009年,在新修订的《保险法》中第16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图是《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看起来很复杂是不是,我用通俗的话把重要内容解释一下。
·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这是前提。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没如实告知,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查出问题,但在30天内没有做出解除合同,以后就不能解除了。
·2年之后,保险公司才发现没如实告知,那就不能解除合同了,发生保险事故就要理赔。
你可能想:是不是可以不如实告知熬过2年就万事大吉了?
千万不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不是鼓励带病投保和骗保,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支持恶意的骗保。
不可抗辩条款使用场景
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关于是否理赔出现分歧,一般会由法院判决,而判断的主要依据在于投保人是否蓄意骗保。
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举证,如果最后证明是蓄意隐瞒骗保,往往会做出拒赔的判决,如果不能证明那就正常理赔。
下面是生活中常见的几种不可抗辩条款使用场景,你可以参考一下。
2009年前的保单是否适用?
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法》施行时间是2009年10月1日,如果你是在之前买的保险那能使用这个条款吗?答案是:可以,但两年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我去翻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里面有条这样的规定,如果你是2007买的终身寿险,那不可抗辩条款里规定里的30天内解除合同和2年期限,需要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2007年算起。
如果到了2012年,2年期限过了,出现保险事故,即使你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带病投保2年后能理赔吗?
带病投保分为三种情况:投保时没发病、投保时隐瞒A病两年后患B病、投保时隐瞒A病两年后患A病。
投保时没发病,比如你隐瞒了身体有某种疾病隐患,但还没有发病,就拿抽烟举例你告诉保险公司不抽烟,可是两年后因为抽烟患上肺炎。
这种情况保单生效两年之后,保险公司是要理赔的。
投保时隐瞒A病两年期后确诊B病,根据以往法院判决的案例,这种情况一般会判决理赔的。
举个例子,某现在在2016年投保一份重疾险,两年后首次确诊直肠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他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理赔。
理由是投保人已经缴纳2年保费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属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告知的是心脏病,与申请理赔的恶心肿瘤不是同一种疾病。
投保时隐瞒A病两年后患A病,这种就属于骗保了,一般会做出拒赔判决。
举例说明,一位周女士在2010年3月16日投保重疾险,2015年确诊乳腺癌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投保前不久这位客户就被医院诊断为右侧乳房癌,出院后立即投保,并且隐瞒病例。
这种情况就属于恶意骗保了,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保。
2年内发生事故,等2年后申请理赔?
如果投保时隐瞒身体状况,在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为了顺利拿到理赔,等到两年之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种一般会被法院判决拒赔。
所以,通过上面的使用场景分析,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免死金牌,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是让消费者借此恶意骗保,如果被证明为骗保,这个条款并不能保护你。
因为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具体是否理赔,还是根据保险公司、投保人举证和法院的判决为主。
最后我还是呼吁一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获得一份安心的保障,在投保时一定要记住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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