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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清算就将公司注销,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一、案情回顾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货款未还,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发现甲公司的股东丙和丁在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前未经依法清算就将甲公司进行了注销。由于被执行人主体消灭,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在这个案件中,甲公司的股东丙和丁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将甲公司进行注销从而达到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之目的。故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在甲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被公司股东注销的情形下,甲公司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债权人乙公司如何维权?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究丙和丁的法律责任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丙和丁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将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乙公司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甲公司的股东丙和丁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丙和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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