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2)人身保险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1)在探究投保人财产权益前,我们需先弄清楚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关系
(2)法院是否有权强制解除合同并扣划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3)法院在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时是否需要征询保险合同关系人意见
省份 | 可执行保险产品和权益类型 | 文件通知 |
江苏 | 1. 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 2. 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 3. 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
上海 | 1. 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2.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3.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
浙江 |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 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
广东 | 1. 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2. 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
(1)江苏
(2)上海
(3)浙江
(4)广东
(1)法院应区分不同保险产品类型、权益区别执行,不能实行一刀切
(2)需遵循善意及告知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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