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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悬案:实习律师能不能立案和当庭发言?

作者:叶逸兴

笔者作为一名刚刚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统称为“实习律师”),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实习生涯。随着实习生活的,笔者也开始接触到相关业务。

但是呢,接触越多,笔者在一些方面也产生了一些疑问以及思考。

前期回顾:律师执业证注销后,重新执业需要重新实习吗?



-01-
关于实习律师承办业务的问题

长期以来,实习律师不能独自承办案件被视为律师界顺理成章的规则,该规则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1年4月9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该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规定见下),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从上述相关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律师法》中的规定主要限定在“以律师身份”

单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我们并没得出“实习律师不能承办业务”的结论,毕竟《律师法》上的规定主要是“身份禁止”

而在《实习管理规则》上主要是“情形禁止”,着重强调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该规则也并未禁止实习律师承办业务。

当然,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更为细致,禁止实习律师单独承办,因此实习律师承办业务的前提是还需要一名执业律师。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有一名执业律师承办的基础下,实习律师可以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办理律师业务。

-02-
关于实习律师立案问题

早年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部分地区法院发生过拒绝实习律师立案的情况。时至今日,实习律师能否立案还是律师界的一个悬疑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至今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没有出台相关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不同层级法院在操作上并不统一。

随着科技时代的发展,立案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例如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但本文还是立足于线下立案,对线下立案进行讨论。

最早出现实习律师立案争议的,还是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当时《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实习律师,然后随着《民诉法》(2013年修正)的施行,使得实习律师被拒绝立案的现象开始出现。

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习律师能否立案问题,竟给出了两份不同的意见。

一份是2014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行政等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争议的具体诉讼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你(张岑)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在答复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禁止实习律师进行立案的。

而另一份是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办公室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立案手续的报告》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在该答复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而在该答复意见,实习律师接受律师指派可以去递交立案材料,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实习律师能否立案。

而现实中,无论你是网上立案,还是线下立案,我们所常见的立案,其实就是去法院递交材料,如果说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根据《答复意见》来看,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本质上是准许了实习律师立案的。

但是呢,在《答复》中又明确禁止了实习律师从事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这两份答复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习律师能否立案在实践操作上出现差异。

也许有的小伙伴会说,我们可以参照“新的司法解释优于旧的司法解释”原则,在现实中按照《答复意见》进行操作。

关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情况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性,即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还不能单纯根据新旧来确定适用。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实习律师能否去法院立案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个案,还是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一问题出台相应的明确的规定。

-03-
关于实习律师当庭发表意见问题

想必大多数实习律师听到最多的就是实习律师不能当庭发表意见。对此,笔者总有些困惑,毕竟实习律师出庭首先是跟专职律师一起出庭的,其次是拥有委托人授权的,那为什么实习律师不能发表意见呢。

 实习律师能不能以律师身份当庭发表意见?

答案:肯定是不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成为律师的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实习律师呢?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条是指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换言之实习律师并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实习律师并非律师

其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1年4月9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该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规定见上),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

综上,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发表意见,但是细心的小伙伴可能发现了,上述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是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法庭和仲裁庭上发表意见,该规则着重强调的不得以律师名义,那么问题来了,实习律师能否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发表意见呢?

 实习律师能否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当庭发表意见?

根据笔者的了解,在民事领域相关部门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指出实习律师不能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发表意见。

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早在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该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该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带一名律师助理参与庭审,从事记录等辅助工作。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意见,本条规定的“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是概称或统称,并非是狭义的在开庭举证质证或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意见,而是包括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一系列诉讼行为。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关部门出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实习律师资历尚浅,经验不足,限制了实习律师的发表意见。

 实习律师应不应该当庭发表意见?

既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发表意见”,对此本文就暂不作分析了。关于“实习律师能否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发表意见”的问题,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既然在民商事领域,并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实习律师可以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发表意见。毕竟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实习律师被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占用了当事人两个诉讼代理人名额中的一个,如果实习律师不能发表意见,那岂不是浪费了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就笔者认为,不允许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在法庭、仲裁庭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毕竟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学习和掌握庭审技巧以及熟悉诉讼,尤其是一名立志从事诉讼业务的实习律师,更应该鼓励其发表意见。毕竟如果“只看不说,只学不用”并不意味着真正了解和掌握,部分实习律师转为专职律师后可能出现无法适应的情况。

 实习律师如何以实习律师身份当庭发表意见?

当然啦,鉴于实习律师资历尚浅,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确实存在,因此我们也不能放任实习律师在法庭、仲裁庭发表意见不受约束,肆意妄为,同时鉴于有专职律师陪同出庭,我们可以采用“意见追认”的方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意见追认”就是指法庭、仲裁庭可在待实习律师以实习律师名义发表完意见后,询问专职律师的意见,看其是否有需要补充和修正的地方,然后专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均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这样一来,既让实习律师说了话,又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律师制度,意在通过一年的实习期,让法律人从理论走向实践,增强法律人处理问题的能力。就笔者看来,对实习律师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过于限制,也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与转变。对此,各位法律小伙伴,你们怎么看?

对于实习律师权限,

大家认为权限应该在哪?

欢迎留言区分享你的看法吧!

作者简介

叶逸兴:曾就职于某知名化妆品集团法务部,热衷于探究各领域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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