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时间5月18日,
湖南省登山队2名队员
在珠峰海拔8450米位置,
距离登顶珠峰不到400米时,
放弃登顶,救下一名女同胞。
随后,
这名被救女子的一些行为,
在网上引发争议。
6月5日,
#珠峰被救女子不愿支付全部救援费用#
甚至冲上了微博热搜。
5月19日,范江涛和谢如祥在珠峰c4营地。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冲顶的最后阶段,范江涛与向导意外发现一位受困的女性登山者。范江涛本来已经打算前行,但走出20多米后,他还是决定折返回来救人。
在途中,两人又遇到了另一名队员谢如祥。更幸运的是,谢如祥的夏尔巴向导比较强壮。为了打动向导,谢如祥许诺说,只要能把这位遇险女性带回营地,他愿意出一万美金报酬。几个人轮流合作,终于把遇险的l女士带回了c4营地。作为代价,两位登山者彻底放弃了此次登顶的机会。
然而,这则暖心的新闻却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后续:救援的报酬谁来支付?l女士在昏迷4个小时以后基本恢复。有报道称,l女士在苏醒后表示只愿意支付四成的费用。
最新报道表明,救援过程中,夏尔巴向导与两名登山队员之间可能因为语言不通存在沟通上的误解,救援费用的实际金额有待进一步确定。
无论是否存在沟通上的误解
珠峰救援费用实际存在
那么,这笔费应该由谁承担?
后续施救的登山队员可以要求
获救者全部支付救援费吗?
可以要求赔偿未登顶的损失吗?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
施救的登山队员有权要求获救女性全额支付1万美元救援费吗?
答:虽然两位施救人不计较,但依法断事,范江涛、谢如祥两位好意施救人在对l女士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在其氧气已用完,脸部已覆盖薄冰,手已冻伤,生命体征微弱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其出现死亡的后果,而打破“8000米以上无救援的登山界的惯例”,冒着生命危险,放弃近40万元的投入和自己的登顶目标,对l女士进行施救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救”行为。
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和损失,作为无因管理人和好意施救人,范江涛、谢如祥有权要求l女士作为受益人偿还因救助她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因救助她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两位救助人也有权要求l女士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作为救援事件的受益人,l女士具有承担全部救援费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问
施救的登山队员为救援放弃封顶,是否有权要求获救女性赔偿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损失?
答:除依据无因管理原则可以要求l女士作为受益人对两位施救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好意施惠条款同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范江涛、谢如祥为救助l女士而导致自己前后为实现为登顶目标投入的40多天的辛苦、近40万元的经济支出付诸东流的损失,依法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张啸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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