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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或者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呢?


文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或者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者虽然建立社保关系但是未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解答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3.7.1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纪要(一)》2009.8.17

第31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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