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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务人车祸去世,死亡赔偿金能否用来偿还生前债务

这世上任何事物都逃不出产生、发展、衰落、灭亡这四个阶段,我们人自然不能例外,也要经历“生、长、老、死。那么人死了会留下什么?可能会留下财物、也可能会留下债务,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死亡赔偿金能否主张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01 基本案情

2017年,牟某找李某担保,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同年6月,牟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陈某将牟某的父母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02 裁判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陈某所诉的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属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属于死亡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故陈某以牟某父母及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牟某遗产及死亡赔偿利益,要求承担牟某生前所欠债务的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必须符合三要件:一、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三、该财产属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具备了民事权利的能力,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就不享有对物、对财产的请求权,也就不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其权利。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不宜判决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案例遗嘱订立不规范,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01 基本案情

刘某某夫妇生前共生育二子二女。1983年,长子与次子分家,双方立下《分家合同书》载明:将房屋一分为二,长子、次子各自居住;长子负责父亲的生活,次子负责母亲的生活。2008年,刘某某立下书面遗嘱载明:百年归终去世后,其房产归属长子所有,其他子女不得与长子争执。2015年,刘某某去世,此房一直由长子管理使用。2018年,次子以分家时房屋就分给了其所有为由将房屋大门锁起,长子遂诉至大姚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其父房产。

02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长子仅向本院提交遗嘱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证明确为遗嘱人刘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上载明,同场人:“杨某、王某……”,同场人与见证人不是法律上的同一个概念。综上,遗嘱上并未载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情形。该遗嘱形式上欠缺,认定为无效遗嘱,刘某主张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3 典型意义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和打印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见证人(注意见证人与同场人的区分)选任合法是确立代书遗嘱效力的关键。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根据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以下几类人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供稿:李雪娇

编辑:李雪娇

审核:郑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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