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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裕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庄河川江物业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裕园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庄河川江物业有限公司受裕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裕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条  物业公司与业主均需自觉遵守本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如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起转移,原业主有责任向新的房屋买受人(或使用人)申明,并同时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本合同对业主居住在本房屋或来访的亲属、客人、代理人等,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其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庄河川江物业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庄河市光明山镇裕园小区

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依法对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条  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遵守本物业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则制度。

第四条  依据本合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六条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将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暖、维修、通行、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承担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1、住宅按照每月1.20/平方米缴纳。

2、公建按照每月1.20/平方米缴纳。

3、物业服务费计费日以自房屋交付为计费日。

4、因业主原因所造成的房屋空置,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正常入住收取。

5、业主交纳费用时间:本物业的管理服务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业主应在每年的4月1日前自觉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否则即视为逾期。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每天5‰交纳滞纳金,并承担乙方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

第九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

业主受托物业公司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它服务可按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不承担保管之责任,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定期清理并移至其他区域,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车辆。货车、客车禁止在小区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须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区域停放,严禁在楼道灯公共区域内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物业交由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承租者或使用人使用该物业,业主须承担逾期缴费的滞纳金等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于转让合同签物业公司出具受让人同意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承诺,并应当与物业公司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让人入住,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转让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则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业主与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管、保险等责任关系。

第十四  条业主须主动向乙方预留主要家庭成员和单位有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于出现应急事件时与之联络,如有变化或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未及时通知而产生的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但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预留并不视为乙方对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

第四章  乙方的职责

第一条  依据本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条  制止违反本合同和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拆除业主违反本合同而设置、放置的财产,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条  负责物业停车位的经营管理,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收取车位使用有关费用。

第五条  全体业主授权乙方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及摊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用,所获收益用于本物业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业主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该服务不包括依法应由市政、消防、公安、供水、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公共走廊通道等。

2、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公用排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用照明、共用消防设备、电梯、天线、门禁、可视对讲、防盗门(不含室内话机)等。

3、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4、附属配套建筑的设施以及构筑物的维护与管理。

5、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排放。

6、协助业主与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监控中心值班、门卫值班、固定时段巡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依照法律处理,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

7、物业裆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等。

8、接收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它服务,并按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注收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必须按时足额付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与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改造房屋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改造管理协议》、填报《装饰装修、改造申请表》,经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公司进行查验是否有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如业主违章装饰装修、改造而造成损失的,则应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但物业公司的审查批注与现场检查,并不表示对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和施工质量以及由于装饰装修、改造所产生的责任和纠纷承担相关责任。凡因业主装饰装修而造成的一切处罚、纠纷及损失等均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装饰装修、改造房屋所产生的各种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

如在物业公司要求清运期限内仍不履行清运义务的,物业公司有权委托他人强制清运,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条  业主应明白并承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围栏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

2、禁止擅自拆改、封闭阳台,如确需封闭阳台的,需由物业公司指定的厂家按照统一规格、格式、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严禁私自封闭。

3、禁止破坏房屋外墙、屋面防水层和保护层。

4、禁止擅自在本物业内任何位置搭建构筑物。

5、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停车场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

6、禁止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设备。

7、禁止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8、禁止领养及饲养宠物,禁止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发出超出规定噪音的生物或物品。

9、禁止乱设摊位,乱抛垃圾、乱堆杂物(包括在走廊过道、屋顶、外阳台堆放杂物)。

10、禁止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及楼内墙面外观的乱挂、乱写、乱画、乱摆花盆和其他杂物。

11、禁止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禁止擅自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晾衣架、招聘广告等。

13、禁止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与此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封闭式装修。

14、所有涉及消防设施的喷洒头、喷洒管线、烟感、消防手报按钮、消火栓按钮等,不准随意拆除、移位,更不准损坏。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妥善管理,因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而导致本设施损坏的,由其负责赔偿。因业主(物业使用人)人为破坏而导致整个物业区域内发生联动故障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15、给水、暧气、给水管道、水龙头、分户控制水阀及分水器等所有上、下水、暖气设施及墙体等,不得随意改动。否则,业主应承担因其改动而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 业主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因维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或应维修而不维修,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由业主自行解决。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扰、妨碍维修养护的并造成物业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乙方可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2位以上业主到场)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第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善后修缯资佥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法【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贵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八条  因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有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物业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承担或分摊。因不承担或分摊费用所造成的危害及损失等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发生突然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按相关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物业公司负责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收缴,逾期未缴纳的,主应当按应分摊金额的5‰承担滞纳金。

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财产、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公司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授劝物业公司以下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在物业区域内公示、要求赔偿损失、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以上本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为维护【裕园】小区建筑外立面的整体形象,空调外挂机、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物业公司统一确定的位置。业主不得未经物业公司允许私自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或其它设施及开洞穿线,也不得对已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位置进行调整。否则,业主同意乙方有权不提前通知而予以拆除并修复破坏部位。因业主擅自安装或破坏外立面或造成结构破坏等,物业公司如拆除、维护、修复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鉴于【裕园】小区的对讲系统使用频率较高,针对此对讲机系统,业主承诺自房屋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该系统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届满后,由业主自行承担该系统室内部分的维护、更换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业主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承担应交费用日5‰的滞纳金,物业公司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将欠费业主名单予以公布,也有权采取书面通知等门禁控制有效措施予以催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均由该欠费业主承担。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的,业主同意乙方可不经书面催缴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第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和乙方可依据本协议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本物业有关管理规定或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因为下列事由所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责任事由,乙方不承担赔偿之责任:


1、在本物业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

2、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自业主迟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之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业主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物业公司重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6、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除上述各款项,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裕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庄河川江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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