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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经另一方同意

现实中,夫妻离婚后经常会遇到给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的问题,那么,是否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可以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早在1981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中,对辽宁高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就明确了:“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0025月,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中也明确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亦即,离婚后一方要求对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的,需经对方同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可向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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