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房管局遭拒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碰壁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找到我时,才说了几句就要哭出来了。
我心想完了,又一个发生了无数遍的继承疑难复杂案来了。根据我接待过的大量类似当事人的经验,我知道,小丽去了公证处哭了,因为她觉得手续好复杂,好烦。但听完我的分析,她就得彻底崩溃了。因为她会发现,即使她费尽周折找到她遍布全国甚至在国外的七大姑八大姨,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她也不一定能达到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的目的!
我详细询问了小丽父母双方家庭的情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小丽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按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是:
读者君不要怀疑自己看错了,也不要怀疑我算错了。更不用猜测小丽家庭是不是太复杂。不,小丽的家庭跟大部分的家庭没什么两样,一点也不复杂。
以下是我与小丽的对话和我的分析过程。不信,您接着往下看。
小丽听完我的分析,直接哭不出来了!读者君,你呢?你的感觉如何?遇到这种事,你哭得出来吗?小丽这样的家庭结构,不就是我们大部分人的家庭结构吗?小丽父母的做法,不就是我们或者我们父母现在通行的做法吗?我这只是给你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
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明天,我们就来谈谈遗嘱该怎么立。
社会 东方头条 > 社会频道 > 正文近日,梁老伯的两个儿子来到市公证处要求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
事情经过
大儿子称梁老伯先前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上的内容办理遗产继承,而小儿子称自己手上有一份梁老伯亲手写的遗嘱。经过公证员的一番询问,得知梁老伯在老伴去世后,便被大儿子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梁老伯觉得大儿子孝顺便想将财产多分给他,因此来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除存款中的2万元由小儿子继承外,其余财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没过多久,梁老伯患病卧床不起,起初,大儿子和儿媳也悉心照料,可是时间一长便开始厌烦梁老伯,小儿子发现梁老伯没人照顾,便将其接回家中,与妻子开始照料起梁老伯的日常起居,几年下来,梁老伯身体开始好转,他觉得最初订立的遗嘱欠妥当,又重新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写明除存款中的2万元由大儿子继承外,其余财产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梁老伯去年病逝了,两个儿子现在为了分割财产争执不下。
公证员告诉梁老伯的两个儿子,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大儿子手上的那份是公证遗嘱,小儿子的是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互相抵触,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经过审查,大儿子手上的公证遗嘱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遗产继承公证应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
公证员提醒: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老年人立遗嘱的现象日益普遍。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因为公证机构是专门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预防他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遗嘱内容具有极强的证明力,而且公证处又能很好地保管遗嘱人的相关材料证据。也因为这个原因,公证遗嘱在当今社会备受订立遗嘱人的青睐。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前一份公证遗嘱,重新立一份新的遗嘱或者重新办理遗嘱公证,对前一份遗嘱内容进行变更。
编辑:魏士丁
这涉及到遗嘱的形式效力问题,1、甲1月1日的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2、甲3月2日的代书遗嘱没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3、因甲5月3日订立的口头遗嘱属于危及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消除后,甲能够立新遗嘱而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该口头遗嘱无效。综上,如甲死亡时,只有第一份遗嘱(1月1日的自书遗嘱)有效,乙为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那么关于遗嘱继承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整理如下:
一、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属于要式行为,因此,只有将遗嘱作成《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形式,遗嘱才能成立,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遗嘱有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提示:
(1)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2)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3)应由2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1名公证员办理的,应
由1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4)在订立有数份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
《继承法意见》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提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必须注明年、月、日。
(3)必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遗书并不当然成为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提示: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仅仅是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
(2)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须是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的“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3)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见证人
在遗嘱的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剩下的遗嘱形式都需要证人在场见证才生效。
那么,继承法对见证人有哪些要求呢?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意见》第36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下期小编再整理关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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