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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

 一、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一)法院依职权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或者违反自愿原则的,自己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最终是否再审由被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符合下列13种情形中的1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必明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确符合下列情形,这无疑是降低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于当事人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 

  1. 法定情形: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相同(即上述13种情形);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启动方式:(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查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3.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规定表明,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直接做出再审的裁定,不能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实质审查,也不能做出不再审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可以看出,检查建议并不像抗诉必然会裁定再审,而是要经过审查后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做出再审的裁定。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判决 1.生效民事判决。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小额诉讼案件判决。小额诉讼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只有在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调解书 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裁定 1.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2.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案件裁定。

 三、哪些法律文书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判决 1.再审判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该再审判决、裁定包括了依据当事人再审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三种途径启动的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 2.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解除身份关系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可以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二)调解书 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解除身份关系调解书。该类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理由同前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解除身份关系判决。 (三)裁定 1.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该类裁定的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终未规定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2.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规定,(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3.中止诉讼、发回重审裁定。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裁定。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8号】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再审有哪些时限规定?

 1.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再审的审查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五、再审需要交纳诉讼费吗?

 1.再审程序分为申请再审与法院裁定再审两个阶段。在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在法院通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裁定再审后,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看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同时第九条也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规定表明,一般来讲,裁定再审后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为再审本身就是纠错程序,如果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改正,作为无过错的当事人,再次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无必要。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 

(1)因新证据裁定再审; (2)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从例外的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不是由于法院的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2.关于裁定再审后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多少,视具体案件而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六、裁定再审后适用程序如何规定?

 1.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例外: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重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关于再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再审范围有限原则);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5.关于再审的结案。再审有三种方式结案,分别为裁判(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发回重审、驳回起诉)、调解和撤诉。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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