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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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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随小财去了解一下吧~
近期,新区财政调研队伍在大调研实地走访中了解到新区面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正确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方便财务人员具体操作,小财为大家整理了若干知识问答。
问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简称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监制章;是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问
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收取的 “培训资料费”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问
收取的“培训资料费”可否分拆,将代收性质的 “资料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
不可以,同一项经济业务活动不可人为的将其分拆。同时,财政部文件规定,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问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答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不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级主管部门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问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再转拨下级单位,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答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要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问
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答
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问
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答
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问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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