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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口罩,有哪些必须知晓法律常识?

山城龚律师
法治,正义。重庆法正法律服务团队


自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需求与日俱增,现在,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口罩是都将是每个人的必需品。
口罩买卖,特别是巨额数量的口罩买卖,有哪些法律要点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呢? 



口罩分类和质量标准


口罩买卖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标的,也就是口罩本身,这也是我们先要搞清楚的。

一般情况下口罩分三类:

日常防护型口罩、专业呼吸防护口罩以及医用口罩。

类型和质量标准如下:

一、日常防护型口罩

日常防护型口罩指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

如棉布口罩、活性炭口罩、纱布口罩等,可以用来防冻、防尘、部分防雾霾,但不能用来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执行GB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二、专业用防护口罩

专业防护口罩主要针对安全环保,防护对象从粉尘到各类颗粒物,包括粉尘、烟、雾和微生物。

专业防护口罩主要使用于工业、农业等职业专业领域,对非油性颗粒物的过滤性较高。

执行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三、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又分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

这也是我们平时见到最多、用到最多的口罩类型。

1、医用防护口罩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8),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应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医用防护口罩适用于医疗环境工作下,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阻挡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是防护级别最高的口罩。

医用防护口罩一般1级就可以达到N95/KN95的过滤效率。

2、医用外科口罩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8),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标准应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该类口罩一般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应达到30%以上,对细菌的过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一般由非织造布材料制造而成。用于戴在手术室医务人员口鼻部位,以防止皮屑、呼吸道微生物传播到开放的手术创面,并阻止手术病人的体液向医务人员传播,起到双向生物防护的作用。

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应符合相关注册产品标准(YZB)或医药行业推荐性标准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相关要求。

适用于普通医疗环境中佩戴,阻隔口腔和鼻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的一次性口罩,用于阻隔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日常交叉感染。这也是我们最常用的口罩。


口罩具体分类:

合同签订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售卖医用口罩买卖一定资质。

根据2018年8月1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明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非一般商品,属于特殊监管的范围。

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并没有明确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哪一类医疗器械范围。

判断手上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是否于二类医疗器械,可以通过口罩外包装上的产品注册证的编号判断:

(一次性医用口罩包装背面截图)

如果产品注册证的编号有“械注”的说明是医疗器械,在年份后面的数字表示医疗器械的类别。如下图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应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买卖医用口罩所需资质

一、售卖二类医疗器械级别的医用口罩需要取得备案凭证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医疗器械风险的程度,我国医疗器械分类三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售卖二类医疗器械类的医用口罩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二、企业不能直接向医用口罩批发企业直接采购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不具有零售经营范围的),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即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不能将属于医疗器械的医用口罩零售给一般单位和个体。

但目前疫情特殊时期下,一些地方开辟了绿色通道。

比如上海市某地规定:

防疫期间,非医疗器械单位如书面承诺采购的防疫用品仅用于员工自用、不出售转让,并且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将销售品种、数量、采购单位承诺等信息通过邮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后,可暂时直接向批发单位购买防疫物资。

涉及刑事犯罪

疫情期间,违法买卖口罩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罪名

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解释》),疫情期间,违法销售口罩(包括医用和非医用口罩)可能涉嫌以下刑事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诈骗罪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山城龚律师

法治、正义,重庆法正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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