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装电梯需要什么条件?
没有电梯的旧居民楼安装电梯需不需要所有住户都同意呢?
答:并不需要所有住户同意,除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按要求办理批前公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一、基本案情
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该小区业主的申请,有关部门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小区加装电梯进行了批前公示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6月,该小区加装的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单元102号房的业主方某某、黄某某以建设电梯未有效公示,建设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某等人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并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于现场查看情况,案涉电梯与2单元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业主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案涉电梯正对2单元楼道的中部,长度为2.9米,超过楼道两侧的距离分别只有0.4米,而面对电梯的阳台长度达到5.7米,电梯对2单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没有造成妨碍,且电梯运行声响很小,未产生明显噪音。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人们生活的距离越近,越需要包容和体谅。城市化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常见形式。
在多户同住一栋楼的情况下,无论是使用专有部分还是管理共有部分,都需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住在高层的住户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各地政府亦纷纷出台政策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由该问题引发楼上楼下的纠纷,不仅涉及每栋住宅中住户的权益,亦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安装电梯的决定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未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在个别低层住户反对时,通过明确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既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但低层住户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如有证据证明加装电梯给其造成采光、通风的影响,超过一般人所能容忍之限度,低层住户有权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