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谢存海/辑录
因征求意见合法表决产生争议,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变更,由此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并停止加装电梯项目是违法的。这一做法,目的是把本单元项目引入“全体参与表决3/4以上同意才有效”圈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合法加装电梯项目顺利推进,助长滥用民事权力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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