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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协议范本

甲方(男性):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乙方(女性):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甲乙双方(夫妻)经平等协商、公证,就各自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第一条双方应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婚前和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应永久归他们所有:

(1)男子的婚前(婚后)财产:(财产清单)。

(2)妻子的婚前(婚后)财产:(财产清单)。

第二条以各自名义进行的财产增值和转让所产生的利益也属于各自,互不关联。

第三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享有并独立承担,不涉及对方。

第四条债务人有义务让债权人知道任何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该义务,致使法院判决对方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给偿还方。

第五条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一方因对方身体伤害而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归对方所有。

第六条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

第七条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夫妻财产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适用对象广泛,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入、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以及涉外财产的责任。随着私营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实时讨论夫妻财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律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认定法律行为事实、法律事实和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件的依据”。

2.执法有效性

指赋予公证机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法定程序,凭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这一效力。

3.确立法律行为的要素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来确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就成为相应法律行为的确立、变更和终止的一个基本要素。此外,如果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或终止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也将成为其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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