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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要不回?”辽宁营口,廖某将房子出租1年,到期后对方拒绝搬走,也不支付房租,廖某起诉到法院...
“自己的房子要不回?”辽宁营口,廖某将房子出租1年,到期后对方拒绝搬走,也不支付房租,廖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廖某败诉,理由是双方的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法有效。

(案例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廖某工作小有成就,便想着买一套房,租出去赚点租赁费。

2019年12月,廖某经过千挑万选,最终敲定了一套29平方米的房,价格11万,房间的主人是刘某,二人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廖某名下。

按照合同的约定,刘某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可快到一个月的时候,刘某突然提出,自己有个将近70岁的老母亲,现有由于没有找到房屋居住,所以请求刘某将房子再转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想着,本来买房的目的就是租房,租给谁不是租,便将房屋以12000元一年的价格租给了刘某。

可令廖某没想到的是,刘某租了房子以后就不知所踪,房屋一直是刘某母亲刘老太居住。转眼间,一年租期已到,廖某看着刘老太一人居住,便不忍心赶走,于是也没有提房租到期的事。

2021年10月份左右,廖某的妻子得知房屋已经被人白住将近一年外,便斥责廖某,一个大男人什么事都干不好。

于是,廖某极不情愿的来到刘老太家,想要刘老太搬离房子,可没想到这刘老太揣着明白装糊涂,直言房子是自己的,遂将廖某赶了出去。

都说泥人都有三分火,廖某好心让刘老太居住,却遭到了刘老太的野蛮对待,气不过的廖某一纸诉状将刘老太告到了法院。

按照廖某的想法,房子是自己的,诉讼无非就是走个过场,所以廖某也没有请律师,带着房本、租赁合同就到了法院,可没想到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下来,廖某竟然直接败诉。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无疑,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与租赁合同的纠纷,针对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有网友指出,房屋根本没有交付,所以买卖合同不成立,廖某自然会败诉。

这种观点在情理上有一定道理,但在法律上却毫无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以交付为主,不动产以登记为主。房屋作为不动产,只要变更了登记,纵使没有交付对方,对方也取得了所有权,所以在本案中,廖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而法院之所以判决廖某败诉,也不是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而是租赁合同的问题。

按照法律的规定,廖某和刘某达成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关系,一年到期后,刘某应当主动返回房屋,可偏偏事就出在廖某的好心办坏事上。

《民法典》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于廖某不好意思要房,所以合同已经转为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房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提供合同解除通知书。

本案中,刘老太已经有将近一年没有支付房屋,所以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廖某依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廖某偏偏没有解除通知书,也拒绝提供,法院最终判决廖某败诉。

最后,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读者朋友们,房屋租赁时,到期一定要及时索要,否则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就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了,如果对方一直按律支付房子,房主要解除,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普法行动# #营口头条# #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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