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牵绳,必须赔!”广州,一男子去别墅盗窃,不幸被院内的大狼狗咬死,家属一怒之下,将狗主人告到法院,索赔66万元。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男子名叫连某,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整日不务正业,靠小偷小摸生活,事发当天,连某外出闲逛时,发现别墅大门紧闭,门上还吊了两把锁子。
依据多年的盗窃经验,连某认定别墅内无人,在四下查看后,便翻墙上去准备实施盗窃,刚翻上墙,连某就被院内的景象吓了一跳,原来院内有2只大狼狗恶狠狠的盯着男子,犬吠个不停。
眼见直接盗窃无望,连某便准备了两根毒骨头,扔了进去, 等了一会后,连某再次翻到墙上查看,发现两只狗躺在地上不动。
自认为安全后,连某从院内跳了进去,不料两只倒地的大狼狗突然其来,对着连某就是一顿撕咬,最终连某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连某曾因4次盗窃被处罚,案发时,狗主人并不在家,连某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所以狗主人没有罪。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在警方确定狗主人不构成犯罪后,连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到了法院,要求民事赔偿66万元。
连某家属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连某有错在先,但连某的盗窃行为罪不至死,狗主人未给狗牵绳,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连某不幸身亡,所以狗主人应当赔偿。
无疑,如果按照连某家属的观点,狗主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细细分析,这种观点还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就狗主人是否给狗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
《广州市养犬条例》规定给狗牵绳不假,但特指外出遛狗时。本案中,狗主人将狗置于封闭的院内,院墙的高度,足以防止狗外出伤人,所以可以视为高墙、门锁就是对狗采取的安全措施。
退一步讲,就算狗没有牵绳,认定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不意味着就要赔偿。
《民法典》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赔偿不假,但同样有免责条款,即可以证明被害人故意、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减轻、免除责任。
就连某而言,其作为成年人,明知院内有两只大狼狗,却为了实施违法行为,一跃而下,所以应当为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
其次,哪种情况下,狗主人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偷盗的行为极其可恶,但正如连某家属所说,罪不至死,毕竟人的生命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如果在本案中,狗主人在有能力组织狗撕咬的情况下,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故意不阻止,则其不仅要赔偿,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事实不能假设,仅就本案目前的状况来看,狗主人是没有任何刑、民事赔偿责任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狗主人无需赔偿。
最后,法律不是谁弱谁有理,虽然连某家属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毕竟连某有错在先,让狗主人赔偿确实是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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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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