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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 邻里之间的那些事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融洽的邻里关系弥足珍贵

但在日常生活中

邻里间难免存在摩擦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损失赔偿该怎么解决

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关于“吵架致死”的相关规定,今天一起了解有关邻里漏水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吧。

嘉宾

袁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副庭长

李泉利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 人民调解员

管道堵塞殃及全楼 物业住户谁来担责

2019年春节,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老旧小区4楼的郑女士回老家过年期间接到2楼邻居电话,称2楼天花板出现污水渗漏,3楼天花板渗漏更是严重,而5楼则未出现问题,于是怀疑郑女士家地漏污水翻涌,进而流到了3楼和2楼。

郑女士立即赶回北京,发现家中污水横流、一片汪洋,于是联系物业进行了紧急抢修。污水排出后,清理出了大量的烟盒、烟蒂及湿纸巾等垃圾。郑女士判断,3楼邻居也未在当地过年,6楼是一位独居老人,大家都是老住户知晓排污管道不是很畅通,日常使用也是小心翼翼,只有5楼是一位年轻的租户。于是2楼、3楼、4楼的业主与物业一同前往5楼租户家中一探究竟。经过与5楼租户的沟通,发现5楼租户有往马桶扔烟蒂的习惯,但其否认扔烟盒及湿纸巾,表示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协商无果后,郑女士将5楼的租户何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她的全部损失。

老旧小区管道损坏、堵塞,使用不当等导致类似漏水返水问题,已成为邻里关系的主要矛盾之一。

漏水原因

郑女士认为,返水原因是5楼租户对排污管道不恰当使用,即5楼租户往污水管道中投掷垃圾造成返水。但庭审中,5楼租户提供了物业抢修时从3至4楼之间更换下来的排污主管道的照片,照片显示原本直径10多厘米的管道,因常年使用和污物附着以及污物的化学反应导致排污管道的内径不足三四公分,据此租户何先生认为,造成此次返水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对主管道的维修、维护不到位,应追加物业公司和自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漏水结果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污水管道狭窄,排水不畅是此次返水的主要原因,五楼住户不恰当行为也应该为此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郑女士因返水造成24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65%的主要赔偿责任,5楼租户承担35%的次要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遇到类似问题,如各方各持己见,不必急于诉讼,可以先由专业机构鉴定,确定漏水原因。若还不能达成一致,需通过诉讼方式,经司法鉴定来确定漏水原因。但需注意的是,漏水鉴定需在漏水状态持续时进行,如果以前漏水,现在不漏了,启动漏水原因鉴定的意义就不大,其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垫付,最后由查明漏水原因的责任一方承担。

在漏水的第一时间,应拍摄现场照片,以帮助物业和专业的鉴定机构找到漏水和事故真正的原因。

《民法典》物权编第287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若出现两者责任交织的情形时,则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如果物业因维护不力,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可通过主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也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来维权。

避免管道堵塞返水 住户应自觉维护

随意向马桶倾倒垃圾的行为是引发老旧小区管道堵塞的重要原因。据维修人员介绍,在发生管道堵塞的住户中,出租房屋的堵塞现象更为严重。疏通管道是物业工作人员每天处理最多的报修事项,有时一组维修人员要奔走20多户,这些堵塞物有的是住户为了图省事,倒进马桶的剩菜剩饭、有的是烟头、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这些东西让老旧小区原本就老化脆弱的排水管线不堪重负。

排水系统的改造是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内容,每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投入了专项资金,改造的重点是公共区域的管线、化粪池和污水沉积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线日常维护的责任单位,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在管线改造工程不断推进,日常维护工作不断加强的同时,住户作为管线的使用者,更应该加强维护。

楼下漏水 楼上因不配合维修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老旧小区的张女士,发现自家的吊顶以及墙壁出现了污水渗漏。于是找到楼上李女士查看,李女士简单查看后没有发现问题。经物业检查确认漏水原因是楼上李女士家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出现渗漏,需要维修。但李女士在入住之初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对卫生间的主排污管进行包裹装修。若要进行检修需拆除装修的瓷砖和墙体,因为卫生间装修有保持一致性的美观需求,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拆除需要的墙体材料损失,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卫生间的装修行为是个人行为,其有义务配合管道维修,李女士仍不予配合维修。

几年之后,张女士家的墙体经过经年累月的浸泡,损失越来越大,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李女士最终配合维修。维修后,物业和李女士双方都不愿赔偿维修费用,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双方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审理,物业公司负有对主排污管道的维修义务,李女士依法负有配合维修的责任。由于李女士的不配合导致张女士屋内长期浸泡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女士承担。经过鉴定张女士的损失只有3000多元,但鉴定费有8000多块钱,这两部分损失都判定由李女士承担。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一是李女士一直没有配合维修,二是鉴定费用比实际损失费用要高,而楼下张女士长期饱受漏水的困扰。那么李女士必须配合维修吗?

《民法典》物权编第290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民法典》物权编第2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排污管道从上而下有很多检修口用以出现问题时及时检修、维护。在房屋装修时,要对排污管道留检修口。如日后出现问题需要拆除相应的装修,业主不得以装修完毕,无法配合相应的维修主张作为借口。

同时,物业应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在业主装修之初,跟物业签订的装修服务协议书中应写明排水管道必须要留检修口。

提问环节

线上观众:因漏水而受损 索赔数额如何确定?

袁佳:一般在漏水纠纷中,常见损失分为装修和家具两部分。但并不是所有家具都因为过水便需要进行更换重做,应根据民事赔偿原则,先进行修复,无法进行修复的可以重新制作或重新购买,并且应在当下市场价值基础上考虑适当折旧。

主持人:能不能申请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呢?

袁佳:在以往的司法鉴定中有一个简单条款,而此次《民法典》第1183条中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漏水中,若存在例如比较珍贵的照片被损害且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物权编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线上观众:因漏水不得已在外租房 房租可以主张赔偿吗?

袁佳: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人对于能否居住的阀值是不一致的。需要用大众比较普通的观念来判断。如损失不严重,只是局部小块区域的修复,不需要去外边租房,即便当事人去外面租了房产生的损失也没办法支持。而如果漏水情形比较严重,涉及范围较广泛,一般人无法居住,则租房损失应予支持。另外在修复时,如房屋大面积受损,操作面、施工面非常大,属于正常人都不能居住,这个期间的租房损失也会予以支持。关于租房损失的时间的评定标准,需结合案件影响范围和通常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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