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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人家里,是否合法?

案件概述

曾接到这样一个咨询:山西晋中的刘先生称,自己所居住的村庄现在进行新农村改造,所有房子都要拆迁,房屋87年以前建造,都是一些老宅子,拆迁没有任何通知、公告。因给村民补偿太低,村民都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来政府组织几个部门联合执法,将房屋强行拆除了。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首先,针对强拆造成的财物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

其次,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后,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建议

1、确认强拆违法,申请政府赔偿。

2、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可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具有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直接损失支付赔偿金等形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据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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