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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车祸身亡!亲弟弟与继子女,谁有权利继承遗产?法律这样规定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11年,河南南阳老实巴交的老徐出车祸死了,肇事方给予死亡赔偿金12万元。几年来,老徐的三个弟弟一次次把老徐的三个继子女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三个继子女丧失继承权。到底孰对孰错?谁输谁赢?下面,“三棱镜”带领大家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1984年,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的父亲因病去世。时年,姚大13岁、姚二8岁、姚三5岁。

1986年5月1日,姚大、姚二、姚三的母亲曹小琴(化名),带着尚未成年的三被告改嫁与单身生活多年的老徐。 此后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与曹小琴、老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并分别陆续成家。

2001年5月份,因家庭矛盾,曹小琴老徐离婚。2002年老徐又娶了另一个女人赵芳(化名)。加之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收入较低,生活比较困难,又因老徐能够独立生活,故三被告对老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够,老徐为此于2002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双方形成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老徐虽能够独自生活,但生活困难为由,判令三被告各自承担不同的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分别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老徐的三个亲弟弟——徐二、徐三、徐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个亲弟弟的起诉请求及理由

1986年5月1日,三被告的母亲曹小琴带着尚未成年的三被告改嫁与老徐登记结婚。至2001年5月份曹小琴老徐离婚,双方共同生活近18年老徐将三被告抚养成人,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曹小琴老徐离婚后,三被告将户口从继父处迁出回其原籍居住生活,长期不对其继父老徐履行赡养和经济扶助义务,老徐为此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不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丧葬事宜均由三原告及家人照料。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三被告拒不对其继父老徐履行赡养义务,构成遗弃,依法丧失了对老徐的遗产继承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三被告丧失对其继父老徐的遗产继承权,该遗产由三原告继承。

被告老徐的三个继子女——姚大、姚二、姚三辩称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三原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三被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三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对继父无遗弃行为,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三被告于未成年时因其母亲改嫁而与老徐共同生活并由老徐抚养至成年,三被告因此与老徐形成继父子女关系,三被告有对老徐进行赡养的义务亦有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指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三被告成年后,因自身条件所限,在照料老徐的生活起居方面有不足之处,老徐为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老徐“虽然能够独自生活,但比较困难”为由,判令三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该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分别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遗弃的法律特征,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遗弃,故原告以三被告对老徐存在遗弃行为为由要求确认三被告丧失对老徐的遗产继承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与本案诉的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老徐的三个弟弟,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经审理所查明的三被告对老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够,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三个事实,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证实三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对老徐日常生活照顾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引发长达多年的诉讼纠纷。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伤亡时三上诉人又筹集3.87万元对其进行医治和安葬,而被上诉人是见利忘义才引发起纠纷老徐在生前已经把自己后世可能发生继承纠纷的房产、生产资料、存折和土地经营权都已经处置交归三上诉人所有并和三上诉人共同劳动生活在一起,伤亡前也就没有所谓的遗产可供继承。三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就信以为真,三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信誉危机。

二、三被上诉人不具备继子女的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老徐和三被上诉人母亲离婚后,三被上诉人把户口从老徐家迁回原居住地建房居住生活,与老徐断绝一切关系,且拒不履行对老徐进行照顾和赡养,原继子女的关系已经完全不具备了。三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对其原继父老徐在精神和物质层面进行帮扶和赡养,依法不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还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上诉人依法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享有权利是法定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丧失亲人伤痛的精神抚慰。老徐的死亡赔偿金以理应当归属对其尽了生养死葬责任和义务的三上诉人。

【被告姚大、姚二、姚三辩称】

三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包括老徐又与别的女人再婚后三被上诉人也经常回去。被上诉方与老徐的继子女关系还依然存在,并未丧失继承权。包括后来老徐也将一部分现金给了姚大。这些情节都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方未丧失继承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姚大、姚二、姚三与老徐之间形成继父子女关系,并由姚大、姚二、姚三老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徐二、徐三、徐四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姚大、姚二、姚三丧失对其继父老徐的遗产继承权,但未能提交扎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姚大、姚二、姚三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徐二、徐三、徐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二、徐三、徐四负担。

【“三棱镜”说法】

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关系到公民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资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利益的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姚大、姚二、姚三作为老徐的继子女,根据继承法,是位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作为老徐的亲弟弟,根据继承法,是位列第二顺度的法定继承人。姚大、姚二、姚三没有丧失继承资格,那么根据继承法,徐二、徐三、徐四作为兄弟,是没有资格与老徐的三个继子女争夺继承权的。

老徐的三个亲弟第主张老徐的三个继子女没有对老徐尽到赡养义务、对老徐有遗弃行为,但未能提交扎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这一点,故此,才输了官司。

按常理说,老徐的后事儿是三个亲弟弟办的、办后事儿的钱也是三个亲弟弟出的,平时三个弟弟对老徐也没少照顾,三个亲弟弟继承老徐的遗产才合情合理。你认为呢?请留下您的观点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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