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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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