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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辩期内,书面向外地法院提出该案应当由本地法官管辖,外地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如果对管辖的异议成立,外地法院审查后,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本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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