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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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