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办理材料】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办理地点】
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流程】
一、由社保所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依据社保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程序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实行社区管理。
二、个人委托在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中心和职介中心(以下简称存档机构)存档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存档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实行社区管理手续:
(一)整理档案:
存档机构依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二)移交档案: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持相关材料将人事档案送至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三)核查档案:
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查验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有:
1.档案是否密封。
2.档案封皮的单位、姓名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单位、姓名相符。
3.档案是否整理装订。
4.是否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劳务协议》。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6.是否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7.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9.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单位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四)处理:
1.对于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的,承办单位填写《北京市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加盖印章,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将回执带回。
2.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承办单位对重新整理的人事档案进行再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将回执带回。
3.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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