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1月1日前,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2008年1月1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根据《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1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17、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8、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为基数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数:《补偿办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则还对经济赔偿金设置了基数封顶的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解读:1、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
2、劳动者工作年限未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者月均工资≤上年度地区职工月均工资3倍,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
3、劳动者工作年限未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者月均工资﹥上年度地区而职工月均工资3倍,补偿金基数按照地区职工月工资3倍确定,且该3倍基数只用于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
(二)年限:《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均设置了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封顶。
《补偿办法》对上述1、2两种情形,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3、4、5情形则没有12个月的年限封顶。
《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封顶,具体规定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读:1、劳动者工作年限未跨越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设置补偿年限上限。
2、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但不属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金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两种情形时,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设置补偿年限上限。
3、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但属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金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时,则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要按照《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一)案例一:王女士2013年5月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月工资6386元(注:2014杭州市职工月均工资4287元)。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出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该员工月工资不属于达到3倍封顶的情形,且年限不属于跨2008.1.1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6386元
年限:32个月=2年8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3年
计算:6386*3=19158元
(二)案例二:王女士2015年9月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月工资6386元(注:2014杭州市职工月均工资4287元)。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出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该员工月工资不属于达到3倍封顶的情形,但年限不属于跨2008.1.1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6386元
年限:4个月(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0.5年
计算:6386*0.5=3193元
(三)案例三:王女士2007年5月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月工资6386元(注:2014杭州市职工月均工资4287元)。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出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该员工月工资不属于达到3倍封顶的情形,但年限属于跨2008.1.1的情形,且解除合同原因属于年限封顶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6386元
年限:2008年1月1日前,共计8个月=1年(小于12年,按实际年限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共计84个月=3年5个月=3.5年。
2007.5.1-2015.12.31,共计4.5年。
计算:6386*4.5=28737元
(四)案例四:王女士2007年5月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月工资13000元(注:2014杭州市职工月均工资4287元)。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出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该员工月工资属于达到3倍封顶的情形,需设置封顶年限,而年限属于跨2008.1.1的情形,且解除合同原因属于年限封顶的情形,同样需设置封顶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13000元>12861元(3倍基数)=12861元
年限:32个月=2年8个月(小于12年,按实际年限计算)=3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计算:12861*3=38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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