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
说白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了挽回诚信形象而做的一个“洗白”行为。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时候,英国的寿险市场对合同的实行已经很严格了,导致很多买了几十年保单的客户,在索赔的时候因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而被保险公司“翻旧账”,不理赔不说,解除合同是常有的事,保险公司还因此一度被讽刺为“最伟大的拒付者”,这种现象导致了广大群众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和不信任,直接地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
为了“洗白”重拾保险公司在群众心中的信心,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第一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写进了合同里,意思就是在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这样好的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普遍欢迎,各大保险公司也争相仿效,直到现在,不可抗辩条款仍然是绝大多发达国家的寿险合同中必须载明的条款。
02
在中国的应用
不可抗辩条款的来临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容易,此前在中国不履行义务告知仍然有机会成为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巴特!2008年8月26日终于将不可抗辩条款写进了保险法,并且将这个抗辩期设定为两年期限。
实际上,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以两年为一个时间节点。两年内,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都可以行使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权力:
一、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合同终止权,不赔付,甚至不退还保费;
二、非故意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不赔付,但返还所交保费。
本质上来看,这个条款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只要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
03
该条款对于理赔的影响
理赔纠纷最多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如实告知导致的,具体赔不赔受不可抗辩条款影响不大。
不同情况下理赔结果也会千差万别。
一、投保时未发病
尽管投保时只是知晓身体患有某种疾病,但在抗辩期内保险公司并未查出,抗辩期后能证明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要照常理赔。
二、带病投保
投保时已经发病,除非被保险人比较厉害,去治疗不留任何痕迹,否则一经查出在投保时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刻意隐瞒,就算抗辩期过了,保险公司还是有权利解除合同和拒赔的。
三、两年内发病,抗辩期后申请理赔
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体况并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一直拖到抗辩期结束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患病且不过观察期,那就算熬过了抗辩期,也得不到理赔。
买保险是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障,灰色地带不建议去尝试,免得保障得不到还惹了一身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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