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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经典案例-主犯变从犯)-温州刑事律师

案件经办人: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郑瑞环律师

嫌疑人:郭某某    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亲属郭某某委托并经过郭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郭某,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显示自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微信号收取诈骗所得276567.1元,崔某微信号收取诈骗所得300579.98元,王某微信号收取诈骗所得166582.16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诈骗金额应认定为54276元。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搜集的微信收款记录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但犯罪嫌疑人郭某于2018年2月成为网上领导(第三卷98页),犯罪嫌疑人崔某于2018年4月成为网上领导(第三卷第8页),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8年6月25日成为网上领导(第三卷第7页),而在此之前的几人微信收款是否系收取诈骗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侦查机关提取的收款记录的交易对象身份不明,且该些款项是否均为收取诈骗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这部分转账金额属收取诈骗所得。

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的微信收取的款项除诈骗所得外,还存在非诈骗所得,主要含以下几种:

1、银行卡与微信互转。如在卷三30页,崔某供述“经理也会跟我们说,让我们把骗来的钱不要一直放在银行卡里面,可以把卡里面的钱转到其他微信里面”;

2、经理转给网上领导用于窝点开销。第三卷第31页,崔某供述“开支大部分由诈骗过来的钱财提供,也可以向经理要”第三卷第48页崔某供述“剩下的钱是我们组织中网下的人骗来上交的钱和上面经理发给我的钱。”

3、网上领导之间的资金周转。第三卷第17页,王某供述“还有如果资金不够什么的,也可以相互调配下”第三卷第34页,崔某供述“有的,我们都有互相帮忙,比如某个网上领导的钱不够用的,其他网上领导都会给他支持的,就是用骗来的钱相互帮助”

4、新人加入时的个人微信余款。第三卷第20页,王某供述“不是的,2018年6月份之后,有些新加入组织的人,他们微信里面有钱的,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到我的这个微信号里,放我这里,给他们买生活用品。”

(三)本案证据被害人陈述被诈骗金额共有69339元,其中部分金额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所能查证属实的诈骗金额仅有54276元。

1、被害人石某某被诈骗的时间是在2017年1月份,此时诈骗所使用的QQ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故其被诈骗的3700元不应认定为本案的诈骗金额。第十五卷第100页,被害人石某某陈述“对方的 QQ号是2948536743,昵称是要爱请深爱”。第十卷第57页王某某供述“2017年快到端午节的时候,王某某教我诈骗,他就给了我一个QQ (昵称要爱请深爱)”,证实被害人石某某被诈骗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为,不应计入本案的诈骗金额。

2、第十五卷中被害人陈某的2850元、被害人杨某的2713元、晏某的5100元、唐某的700无对应转账记录,不应认定。

二、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虽系网上领导,但其只负责县级市区域内的部分窝点,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从管理范围来看,郭某等网上领导的管理范围相对较小。本案犯罪团伙人数众多,涉案地域极广,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分支,相比与整个团伙在全国范围内的规模,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仅负责在丹江口市这一县级市范围内部分窝点,并未在该全国性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二)从对管理职能来看,郭某等网上领导仅对窝点的资金、生活等后勤工作进行管理,未组织、领导窝点诈骗工作,团伙人员是依惯例进行诈骗。第三卷第103页郭某供述“上课每天都上的,地点都在窝点里面,讲课的人没有固定的,只要你会都可以上去讲。”第五卷第12页赵常本供述:“我们全部的主任包括网上领导都会去教的,也包括我在内。”第三卷第29页侦查人员讯问“诈骗方法由谁想出来的?”崔某供述:“这个就不知道了,反正这么久的时间,一个传一个,大家都知道这些方法了”

(三)从资金掌控来看,郭某等网上领导仅是依规定收取诈骗所得并用于日常支出,不具自由使用权。第三卷第17页王某供述“这个钱主要是给组织下面的人开销用的,比如说房租、饮食、买衣服、充话费、买手机、看病等等,如果有多想要上交给经理,也可以上交,没有多的话就不用上交。”第三卷第17页侦查人员问“新人加入的时候交的2900块钱去向?”郭某供述“都被经理拿走了。”

(四)从人事任免来看,郭某等部分网上领导对主任无任免权利。第三卷第17页,王某供述:“戴晓琪是我们最大的网上领导,我们有什么事情都是要向她汇报的,比如说我们觉得谁比较合适当主管、主任,就要跟戴晓琪说一下。”第三卷第33页,崔某供述“主任的话是让现在的主任推荐一些人给我们网上领导......接着我们主任网上领导把情况上报给经理,经理再决定哪几个人升级当主任”第101页,郭某供述“全部都是网上经理说了算,他们看谁顺眼就提拔谁,也会问我们网上领导他们要提拔的人怎么样,我们所做的事情都要经过他们经理同意的”

(五)从犯罪团伙内的生活分布来看,郭某等网上领导平时衣食住行都与基层人员无实质性差异。第三卷第9页王某供述“然后主任、网上领导穿的衣服就跟别的不一样的,都是每天穿西裤、皮鞋、白衬衫,睡觉的地方靠近门口”证明网上领导仍与业务员、主管、主任等居住生活在一起,仅是更换穿着休息的位置,无其他实质性区别。

三、关于酌定量刑情节,希望贵院在出具量刑建议书予以考虑。

1、犯罪嫌疑人郭某系初犯、偶犯。

2、郭某本人并未诈骗成功,其所介绍进入犯罪团伙的3人也已全部退出。第三卷第98页郭某供述”我就骗过四五个人,但是都没有骗到钱。”第109页郭某供述“之后我拉了三个人进组织,不过那三个人都离开了”

3、郭某本人最终并未获利。第三卷112页,侦查人员问“你这个微信里面的收入都去哪里?”郭某供述“都在组织里面开销用光了” 第105页侦查人员问“是否有提供解散费”郭某供述“没有的,我自己也没有什么钱。

综上,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郭某诈骗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恳请贵院制作起诉书时依查证事实正确认定诈骗金额并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某为从犯。且其又系初犯、偶犯,在贵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望从轻为宜。

辩护人:郑瑞环律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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