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这几个月以来,他们小区的部分业主很闹心,因为开发商与物业联合要售卖小区里面产权属性不明的停车位,甚至让一些业主“有家不能回”。
事情还得从2018年8月份说起来。这个小区几经转手,A开发商转给B开发商,B开发商又转给C开发商。 前两任开发商都没卖车位,现在C开发商来卖,张贴的通知和收款收据都是盖A开发商的章。
2018年12月15日,开发商和物业封锁了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当天同时在小区的西门和南门岗亭摆上“车位已满,请勿进入”的牌子,让业主“有家不能回”。
网友表示,车位和房屋必须同步销售,且在销售前必须备案、报批、申请预售许可证。小区的开发商没有跟相关部门报批,办不了产权证和预售许可证,那有什么权力出售所谓的“使用权”呢?
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积极调解与建议:如果车位权属存在争议,建议走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决,在判决书下达之前,请不要阻止业主停车。然而开发商置若罔闻,反而叫人将所有无产权车位都装上地锁。
网友称,目前开发商售卖小区车位为9万元左右一个,不同规格价格也不同。
如今,小区开发商又出来一则通知,让未购买或租用车位的业主将车于1月10前移出地下车库。
那么问题来了!车位该怎么卖?还是租?没有车位能不能进小区?这些问题经常是开发商与业主意见不和的因素。那,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小区的车位有哪几种?
1、产权车位: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但是物业单位,要向业主出示产权证,方可出租!
2、公摊车位:公摊车位是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过20年。
车位能否进行买卖?
1、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不能买卖,只能进行使用权的变更。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
2、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
哪种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已公摊的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没有约定的地下车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小区的公共空地
《物权法》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带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如果当初修建小区并未规划,后期划分的停车位是无权出售的,属于小区所有业主所有。
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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