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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

关于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1号
颁布时间:1995-1-14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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