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受害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不论男女,不论其是否已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原则上均可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50周岁,尚具有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误工时间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
案号:(2023)浙04民终1396号
2022年8月7日7时35分,徐某红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市**路海洲街道**小区3幢1单元路口时,与王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徐某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认定:徐某红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华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红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652.07元。
医疗费:1652.07元。误工费:5292元(189元/天×28天)。交通费:150元。
被告王某华提出,徐某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规定至今还在执行中,徐某红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交另有就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能有误工费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受害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不论男女,不论其是否已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原则上均可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红在事故发生时50周岁,尚具有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误工时间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王某华虽对诊断书有异议,但在法院向其释明鉴定程序启动的流程后,王某华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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