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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误工费就不能主张了吗?

超过退休年龄,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主张误工费!五旨山律讼团队以本团队律师亲办案例说法。

委托人:屈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8日20时40分,被告尹某某驾驶轿车在西陵一路中央大街门前路段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屈某某无责任。原告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经鉴定,原告屈某某的伤情构成Ⅹ(十级)伤残。被告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财险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屈某某诉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屈某某伤情构成Ⅹ(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到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当计算。本团队专业律师协助当事人屈某某收集证据(2011年2月~2013年7月在宜昌市伍家岗某餐馆工作;2013年7月起在宜昌市某公园从事保洁工作,宜昌高新区南苑街道办某社区证明原告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租住在某万年村一组;宜昌市西陵区某社区居委会证明原告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居住在某公园管理处临时工住房。),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仍从事居民服务业,因交通事故而误工,法院按其从事的居民服务行业上一年度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依鉴定意见屈某某误工期限为180天,计算误工损失为12825.86元(26008元/年÷365日×180天),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为12825.86元。

【律师观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少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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