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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人员开车门导致侧方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基本案情】

赖某勇驾驶小型轿车信用社门口路段遇阻,临时停车后,陈某阳准备下车打开右侧后车门与从后方驶来由廖某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廖某华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赖某勇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阳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华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廖某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赖某勇驾驶的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廖某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767.63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陈某阳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XX财保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意思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赖某勇临时停车及陈某阳打开车门时与原告廖某华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人身损害,两被告共同过失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且原告廖某华不负事故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赖某勇为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对于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XX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廖某华的合理费用损失共计120781.63元。XX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2873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7908.63元由被告XX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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