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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王小能出家

惊闻王小能出家

(2007-05-16 07:28:48)
分类: 东拉西扯
     前几天拿到《法学家茶座》2007.1.,晚上闲下来翻翻,看到一个令我吃惊的文章,刘大生的《俗法佛法孰管用?——答小能师太》,看完方知,王小能2003年就出家了!一时感慨万千......
    认识王小能是在今日说法栏目上,有一阵她经常在今日说法栏目作嘉宾,评论各种民事案件,打出的嘉宾介绍语是:北京大学副教授。她很瘦小,起码电视上看起来是这样,脸带微笑,话语温柔,点评逻辑性很强,表达流利、不拖泥带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然后马忆南上来了,范渝上来了,都是口才很好的女学者,范渝表现得更尖锐。可是再也没有在今日说法见到王小能,看了刘大生的文章,才恍然大悟。
    于是上网来搜索王小能,一个钟爱佛学的王小能渐渐呈现在面前,看了王小能对佛法和民法的比较探讨,觉得王小能更是一个追求精神自由的人,她是觉悟了某些东西才出了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79级的毕业生中还有一个名人--查海生,也称海子,学法学却成了一个诗人,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1989年突然卧轨自杀,看了刘大生的文章,知王小能与查海生、马忆南都是同学,而学法学的王小能却成了佛学家。学法律的不信仰法律,研究佛学,出家也就不奇怪了,只是可惜法学界少了一个法学家,也应该庆幸佛门多了一个佛学家。看看查海生和王小能的履历,吃惊的发现,他们都是来自贫困的农村,经历过残酷的高考,能进入北大说明他们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1983年,他们大学毕业都留在了北京,一个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一个在北大读完硕士,留校任教,都成了优秀的教师,深得学生喜爱。可他们的命运却出乎意料,一个1989年自杀,一个2003年出家。是他们背负了太多的希望,还是他们背负了太多的压力,抑或是他们背负了太多的失望......
    96年时我读到查海生的诗,一股忧郁、悲愤,充斥心间,觉得查海生太有责任感,又无力去改变什么,不堪重负,选择了自杀,他活得太沉重了,死便还了他的自由。我不知道王小能开始是怎么研究上佛学的,但她求学的经历一定非常坎坷,一定是屡经高考,这从她的年龄可以看出来,她比查海生大两岁,但她一定是聪明的,否则上不了北大,能留在北大任教也说明了她的能力,法学研究成果颇丰,年轻有为,却抛夫别子,选择出家,我想极可能是生活给她的压力太沉重了,尘世给她太多的烦恼,使她的心灵不得自由和安宁,于是下决心抛弃了尘世。我相信王小能心灵获得了自由,她理解的幸福是个人感受,别人的难过与她无关,如此,我们没有必要为她难过,为她获得的幸福高兴吧。

   王小能撰写的个人小传:王小能,女,1962年12月生于河南省温县。在1979年以前,在村里的小学和中学读了10年书。自1979年考入北京大学以后,再没有离开过北大校园。在这里读了本科和硕士,86年留校任教。先是助教,后是讲师,93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作为一个自然人,很自然地结了婚、生了子,无论在社会上如何得意,如何失意,只有回到家中,我才能找到我自己。

    留校工作13年来,主要从事“外国民商法”、“比较民商法”、“票据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著有:《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995年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6月版)。

   参加编著了《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民商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民法学》(教育部指定的法学本科核心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著作。

    撰写了一些学术文论文,涉猎的领域主要有票据法、合同法、代理法、政府采购等,其中《民商法论丛》第9卷刊登的“中国内陆、香港、台湾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刊登的“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刊登的“中国内陆与香港合同效力比较研究”和《法学研究》即将刊登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等文,是我下了较大的功夫,每每想到颇感满意的功课。

    在这些论著和在课堂上,我比较强调的观点主要有:

    1.在我国的各法域之间,寻求法律研究一体化的途径,应当仿效美国各州法律联邦化过程中的做法,即由学者经过细致研究后,设计“示范法”,然后建议各法域的立法者参考引用。

    2.法律的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在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比较体现各地风情、习惯的领域,保留地方习惯和特色也是很有必要而且非常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法律的一体化不能抹煞丰富多采的地方个性。

    3.虽然我国在立法上走民商分立的道路,但不能抹煞民法、商法在总体目标的分野,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搏爱”,商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营利”。

    4.在票据法领域,捍卫和宣扬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对于持票人来讲,他是否享有票据权利,除了看票据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外,还要看他在取得票据时基础关系是否合法。

    5.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千万不能忽略“人身权”,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权”,这是与生俱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如果说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物权是法定权利、债权主要是约定权利的话,“人格权是天赋权利”。宪法中宣扬的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有赖于民法的得力保护。

    6.在政府采购领域,我认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并保证该制度的真正实施,不仅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尽力发挥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最大化经济效率的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干,以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外贸易法、涉外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配套措施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而政府采购应当是全国性的法律,该法律最好也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学者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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