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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

2011-08-19 07:32:23

归档在 人口杂谈 | 浏览 2949 次 | 评论 0 条

 

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

何亚福

以前,我在一篇文章中说过:“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针对这一观点,有一位计生支持者说:“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人,凭什么享有生育的权利?让一个新生命在出生之初就在穷困中挣扎,这就是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家伙们享受生育权利将造成的人道灾难。”

那么,生育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我认为,在讨论任何问题时,都应明确概念的真正含义。“生育”一词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仅指生孩子;广义的生育,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即生孩子;二是“育”,即抚养孩子。一般人在使用“生育”一词时,都是指生孩子,而不包括抚养孩子。因此,如果从狭义的意义上来说,生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从广义的意义来说,生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生孩子是权利,抚养孩子是义务。

“计划生育”中的“生育”,是指狭义的含义,不包括抚养孩子(显然,计划生育政策只管生孩子的事,不管抚养孩子的事)。计生支持者说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我说“生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是指生孩子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如果生育是义务,那么国家就不会允许丁克存在,就会强迫丁克生育,因为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而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你的权利你做主。例如,如果你有投票权,你可以投票,也可以放弃投票。

有些夫妇很穷,连自己都几乎养不活,按照一般人的观点,他们养不起一个孩子,但计生政策并不禁止这些夫妇生一个孩子;另一方面,计生政策也不允许一些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可见,计生政策并不涉及育龄夫妇是否有抚养能力这个问题。因此,计生支持者说“没有能力抚养的人,凭什么享有生育的权利?”显然是想转移话题、混水摸鱼。

况且,一对夫妇能养得起多少个孩子,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比方说,有些夫妇每月收入达到8000元,他们可能认为仍然养不起两个孩子;而有些夫妇每月收入只有4000元,他们仍然养得起两个孩子。

中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按照这些规定,现在可以实行强制少生的政策,将来也可以实行强制多生的政策。这是因为,如果以“人口的增长要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为理由而实行强制少生,那么将来生育率过低、老龄化极其严重时,人口的增长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照强制少生的逻辑,那时的计划生育同样可以实行强制多生的政策。

因此,如果生育是权利,那么,一对夫妇生不生孩子、生多少个孩子,都由这对夫妇自主决定。如果生育是义务,那么,当国家实行强制少生的政策时,就会处罚多生孩子的夫妇;当国家实行强制多生的政策时,就会处罚不生和少生孩子的夫妇。

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我认为,有些规定是含糊其词或不可能实现的。例如,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失业者要问了:“为什么我没有劳动的权利?”第二,一些人宁可失业也不愿意参加工作,如果公民有劳动的义务,难道国家要强迫他们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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