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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案例】

2019年8月,王先生租赁了一套房屋,供自己居住,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了房租和押金。

2019年12月,王先生居住的房屋下水管道发生漏水,导致室内进水无法居住。王先生马上联系了房主,要求房主对房屋进行维修。但,房主一直表示拒绝,认为这不是他的责任。

为此,王先生向律师咨询,出租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问题解答】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在承租过程中正常使用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出租人拒绝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己维修。承租自己维修后,可以要求房东向其支付垫付的维修费用。

此外,由于出租人未履行房屋维修的义务,导致出租的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还可以根据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要求出租人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律依据】

《中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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