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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2015年张某夫妇购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2018年起欲进行出售,但不知经济适用房能否出售,为此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其一,【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对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产权,只是该产权是有限的,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即只享有房屋所有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其二【经济适用房的权属登记】经济适用房也需要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只是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均标注有“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有限产权”的字样。

其三【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因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有限的,因此购房人所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之内,是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政府进行回购。

在购置满5年之后,一般情况下,购房人需要按照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将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后,取得完全产权,就可以进行出售了。

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可直接申请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并将房屋进行出售。

本案中,张某夫妇的经济适用房购置未满5年,因此不能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法律后果】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将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其再次购买将受到限制,即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作者声明】

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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