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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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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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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相关问题探讨

引言

公司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往往会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服务期内员工主动离职或被公司单方辞退,公司约定的离职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一、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专业培训费用服务期违约金;二是竞业禁止违约金。

二、因员工主动离职导致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公司索赔违约金能否被支持?

案例一:2021年7月19日,熊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游泳教练工作,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时间为21天,费用为6000元,熊某应为公司服务二年,不满二年按不满二年的月份折算补偿培训费用。熊某不得因非某公司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公司安排熊某于2021年7月20日至8月10日进行培训。2021年8月28日,熊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能否要求熊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观点】本案中,熊某与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双方在培训协议中就培训时间、培训费用、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现熊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法院判决熊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案例二: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医院。经王某申请,某医院同意其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到外地医院进修,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王某进修后为某医院服务6年以上,不满6年王某须赔偿违约金158000元、全额退还某医院在王某进修期间直接支付的费用(进修费用、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险费用、招待费用等)、承担某医院为王某进修返院后为其申请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所投入的设备、器械等费用。某医院为王某的此次进修支付了培训费用600元,以及王某进修期间相关的工资、绩效,保险等福利待遇。2021年3月15日,王某从某医院处离职。另,王某任职期间,某医院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能否要求熊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医院为王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与王某约定服务期,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某医院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且某医院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证据证明某医院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医院虽称未为王某购买保险系王某不同意购买,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结合上述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公司存在过错,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员工在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则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公司主张员工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被支持。

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向员工主张违约金?

案例:2007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20日,张某在某总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提高张某的业务技能,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2017年9月26日两次签订了《总医院进修培训协议书》,总医院为张某两次外出进修报销相关费用46532元。协议约定张某进修后,必须回总医院工作,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2020年6月20日,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患者检查治疗费归个人所有,总医院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总医院认为张某因自身过错未能完成五年服务期,依据培训协议约定,张某应退还培训费用46532元,并支付违约金616667元。该主张能否被支持?

【裁判观点】本案中,总医院与张某在《总医院进行培训协议书》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因张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张某与总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因张某未满约定的服务期离职,张某依法应向总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应返还总医院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结合上述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如员工存在过错,例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公司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合同,此时员工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服务期内违约金相关风险提示

1. 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已到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此可见,员工如被公司送去参加培训、学习,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期满时需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满。

2. 服务期违约金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需要注意违约金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超过的部分将不被法院支持。

我们建议,在实践操作中,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并支付培训费用,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作为员工,签署服务期协议时,应及时了解已方的权利义务,并依约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

END



撰稿:李进婷
责任编辑:严曦
校对、排版:张纾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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