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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更三月重回大众视野,“李子柒”IP战正式打响——娱乐行业合规⑤丨热点评析
- 2021年第  196  篇文章 -
自从2021年7月14日,李子柒账号更新“柴米油盐酱醋茶”系列完结篇“盐”之后,李子柒的账号就再也没发布过新的视频作品,“断更”时间超过3个月。3个月后,“李子柒”IP系列纠纷逐渐浮出水面。
2021年10月25日,多家媒体报道由李子柒(本名:李佳佳,本文不区分李子柒与李佳佳,均指向同一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持股49%的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子柒文化”)向子柒文化另一股东,也是自称“李子柒IP”运营者的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微念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已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0月27日,此前由微念公司申请的“李子柒”商标的状态均被驳回,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无效、等待驳回复审等。
2021年11月1日,微念公司发表声明,称已经于当日收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将依法应诉。微念公司于2016年起与李佳佳展开合作,由李佳佳负责内容,微念公司负责运营和商业变现。在一年多前(即2020年),微念公司已经与李佳佳签署了关于股份安排、合作费用的协议方案。
2021年11月2日,李子柒助理通过微博账号“她助理”反驳,称微念公司的声明“罔顾事实、满篇春秋”。
好了,瓜就先吃到这。从律师的角度,本文想探讨如下的几个问题:
子柒文化与微念公司,打的是什么官司?子柒公司和微念公司有什么关系,受谁控制?微念公司声明中的“李子柒IP”到底是什么?谁能申请“李子柒”商标?
MCN机构与签约者关系的再平衡。
子柒文化与微念公司,打的是什么官司?
根据“企查查”软件所公布的信息,目前仍无法确认子柒文化与微念公司及共同被告刘同明之间的具体诉讼案由,仅显示为民事案件。但由于本案件系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过这一关键线索,该案件可能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
诉讼标的额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7日公布的最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由于微念公司住所地并不在四川省省级行政辖区,因此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疑难: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绵阳市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外),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由于本案的被告除微念公司外,还包括微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明,笔者倾向性地认为,该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小。
子柒公司和微念公司有什么关系,受谁控制?
微念公司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刘同明,刘同明同时为微念公司最大单一股东。其余微念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包括新浪微博、华兴基金、华映资本、辰海资本、字节跳动等。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没有证据显示李佳佳或其关联方持有微念公司股权。
微妙的是,根据媒体“36氪”10月27日的报道,10月16日字节跳动已经启动退出微念公司的流程,原因正是李子柒与微念公司陷入分歧。
反观子柒文化,成立于2017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李佳佳,并持有子柒文化49%的股权,剩余51%股权的持股方为微念公司。从目前子柒文化作为原告起诉微念公司及刘同明的案件来看,目前子柒文化实际受到李佳佳的控制。
“李子柒IP”到底是什么?
“某某IP”、我们公司拥有很多“IP”,这个说法只存在于我国。IP一开始是作为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缩写,而目前IP指代的范围远远无法以“英文缩写”作为概括。但IP究竟指什么,也仍处于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也正是因为IP的指向、范围、意义不明确,从而成为也行业内众多模糊事务或权利的代名词。
那么,“李子柒IP”是什么?体现了谁的创作意志?
法律上而言,笔者认为“李子柒IP”是一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加上特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构成的集合。这一系列的作品,是由李佳佳及其团队构思、创作、出演、拍摄、制作完成的,从呈现上来说是视听作品,实际还可能涵盖了剧本文字作品等其他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同时,由于这一系列视听作品均由李佳佳“出演”李子柒,因而李佳佳的肖像也固定于这一系列作品中。“李子柒”这一姓名(艺名),也与这一系列作品紧密关联。
并且,由于李子柒所创作的作品相比于传统视听作品相对内容简单,拍摄、制作流程短,团队人员少,所需的资金成本更低,因此其个人和团队的创作意志更能鲜明地反映在作品中。
上述两点决定了“李子柒IP”更大程度体现了创作者个人的属性。
引申开来说,短视频、自媒体视频与传统的影视作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传统作品的制作过程分类更细,原著、编剧、导演先完成剧本创作,再根据剧本选择合适的演员、剧组成员,资本方投入大量资金后进行拍摄。最后的成片,不仅有演员的意志、导演、编剧的意志,更可能包含了资方的想法,是多种想法的集合,这就导致即使存在作品的续集或系列作品,这个过程中也无法将任何一个参与个体的意志凸显于系列作品中。典型的例子如“007IP”,007的演员在不停变换,但他们永远都是007的“扮演者”而非007本身。但若“李子柒”视频换了一位出镜的演员,那观众还会认可这是“李子柒”吗?
有意思的是,从微念公司的声明可以看出,微念公司竭尽所能的在将李佳佳与“李子柒”进行人为的区分和割裂。在指代人物时,一定强调其为“李佳佳女士”,而在谈及作品及品牌时,一定强调的是“李子柒IP”(虽然这个名称指代的是什么,声明全文没有明确也无法明确)。这是为什么呢?
“李子柒”商标那些事,谁能申请“李子柒”商标?
根据“企查查”显示,微念公司在2019年12月起,即大量申请了“李子柒”商标。而子柒文化申请有关“李子柒”商标的时间为2020年3月。
目前子柒文化的相关商标大多注册成功,而微念公司的商标则被驳回。
笔者认为,商评委的该做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李子柒”已经成为了李佳佳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艺名”,受到《民法典》中姓名权的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章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自然人的姓名无法转让,也无法归属于任何非权利人。如姓名权人未明确授权许可,其他第三人自然无法将自然人的姓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此外,众多分析文章提及的“李子柒”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海外输出的一部分,需要从更高角度来看待当然也一定是商评委的考量范畴。
因此,“李子柒”商标的注册权由李佳佳控制的子柒文化享有,并无不妥。
MCN机构与签约者的关系再平衡
目前大部分mcn机构都是与签约者建立经纪合同关系。在合同中也会约定包括著作权归属、姓名权、肖像权授权等内容。
但从李子柒的案例可以看到,传统的约定在经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面临僵化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可能。
从MCN机构的角度出发,当然也会觉得非常冤枉,一个具有如此高影响力的“IP”、品牌的成功,其作为运营方一定是有巨大的投入和不应被忽视的作用的。
而目前的微念公司,至少已经丧失了对于“李子柒”商标的控制权,之后也将会陷入一系列的纠纷和角力的泥潭。
在MCN机构与签约者的合同设计中,如何避免重蹈微念公司覆辙?如何在运营过程中而非在事后的苍白的声明中区分创作者与创作作品?如何在艺名的归属与艺名影响力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中找到平衡点,如何设计对应的合同条款?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与大家进行探讨,也期待与更多的从业者们进行深入沟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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