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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刑辩律师阅卷的基本方法

阅卷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事实认定、量刑情节的确定几乎都依靠案卷材料来确定。只有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可能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可以认为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阅卷能力则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笔者试从刑事案卷的组成与获得、阅卷的核心技巧、案卷的审查要点三个方面,谈谈自己阅卷的基本姿势。

一、刑事案卷的组成与获取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卷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法律文书卷与诉讼证据卷。其中,法律文书卷一般包含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冻结、扣押等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卷则包含了案卷相关的各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审判阶段除了以上法律文书卷与诉讼证据卷,一般检察机关会制作审查起诉卷,随起诉书一并送至法院。审查起诉卷中一般包含检察官对嫌疑人做的综合性的笔录材料,材料中的询问内容一般能反映检察官的指控思路,对于准备庭审来说算是比较重要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查阅案卷,就浙江省而言,除部分涉黑、涉众案卷材料特别多的案件,基本上都可以在“浙江检察APP”上申请电子阅卷,该电子卷由纸质版的案卷扫描而成,对辩护律师而言省去了拍照、扫描的工作,但是如果案卷材料中包含较多的电子数据类的证据,一般不会通过“浙江检查APP”传输给辩护律师,且案管一般不会关注案卷材料是否包含电子类数据,也就不会专门提醒辩护律师,需要辩护律师进行确认。

值得点赞的是,很多省份的检察院为异地办案律师提供了“远程阅卷”的方便,但很少有律师知晓这一便利。具体操作为,辩护律师致电检察院案管询问是否有电子卷、是否可以远程阅卷,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可先将委托手续寄送至承办检察官或案管处,留下联系方式以及执业所在地检察院案管中心的联系电话。只需等待两三天,阅卷地检察院就会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寄送至执业所在地检察院案管中心,辩护律师带上律师证原件即可至“家门口”检察院领取案卷材料光盘。

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如果检察院将电子案卷移送法院,则可至法院拷贝电子卷,如果检察院仅移送纸质卷,一般可以申请法院与检察院沟通是否可以至检察院阅取电子卷,部分检察院还是会同意的。但部分没有扫描为电子卷的案卷材料,则必须自己拍照、扫描或者复印了。

二、阅卷的核心技巧

刚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包括笔者自己第一次阅卷,面对大量的案卷材料,有种“望洋兴叹”、“不知所措”的感觉,完全不知道从何入手。厚启所首席律师胡瑞江曾指导:“阅卷是一项按图索骥的工作。”“按图索骥”一词完全诠释了案卷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但“图”从何来?

(一)阅卷前心中有“图”

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辩护律师,已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且已经经过没有证据材料的侦查阶段、批捕阶段的“盲辩”了。再加上从各种渠道传来的信息,其实此时辩护律师心中已经有了一张案件基本情况的“轮廓图”。

“轮廓图”加上辩护律师对罪名的分析,大多有经验的律师已经准确判断出辩护要点。之后的工作便是在案卷材料里寻找内容对“轮廓图”进行修改、完善、丰富,使“轮廓图”不断清晰化。

(二)阅卷时手中有“图”

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是基本要求,笔者确实发现过初次阅卷的律师,在阅卷一周后还没看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这是万不可能做好阅卷工作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终结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会详细表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人物情况、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理由以及在案的证据材料情况。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是办案机关对案件整体情况的概括,通过阅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辩护律师可以迅速比对办案机关理解的案件情况与辩护律师心中的案件情况有何不同,此时“轮廓图”可能变得更清晰,可能又出现新的争议点,甚至极端情况下辩护律师心中的“轮廓图”可能完全“崩塌”,因此必须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阅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时需要形成人物关系图以及事件发展时间图,两图最好分开制作,可以运用电子工具实现,如:OmniGraffle、Edraw、Processon、PPT、Keynot等工具。人物关系图、事件发展时间图务必制作精美,这两个图是“轮廓图”现实化的基础,是之后阅卷的“案头工具”、“掌中宝”。

完成关系图、时间图后,应当再优先阅看客观性证据,通过比对、印证的方式修改、确定关系图、时间图,对通过印证明显存在问题的客观证据进行标注,这些证据可能是今后的审查核心。

在客观性证据阅看完毕,最后再看笔录类言词证据。对言词证据不再是简单比照,最好做到关键笔录一人一表,逐人梳理,对每一次笔录的制作时间、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发生时间等以表格形式梳理,以便综合印证、比对。通过综合印证、比对发现的矛盾点与关系图、时间图相结合,对“轮廓图”进行最终修改。此时可能获得多个“轮廓图”,应当择选最合理、最有支撑的“轮廓图”作为辩护核心,进而形成、完善辩护意见。

三、案卷的审查要点

明确知道“按图索骥”是否就能做好阅卷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具体“如何索”、“索什么”,或者说“索”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症结点”仍需要牢记于心。除了有关系图、时间图有关的案件事实问题外,还需审查一下案卷本身的“问题”。

(一)案件管辖问题

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就承办过一个二审案件,邓律师敏锐的发现案件的管辖存在问题,而在这之前无一人发现这一问题。案件在二审之前尚无人发现管辖存在问题,其实是很难想象的,但又不可否认存在审查不仔细的情况。案件的管辖有时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重大的影响,因此首先审查案件管辖问题非常重要。尤其是涉网络类犯罪案件、涉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问题较为复杂,更应当进行细致审查。

(二)当事人自身情况

当事人自身情况事实上在初次会见的时候就需要询问清楚,在拿到案卷材料后更应当对照核实。其中包括犯罪地位、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取得和解谅解意愿、退赃退赔意愿、前科劣迹、家庭状况、政治身份、身体情况、抓捕经过等问题,以上问题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取保以及最终量刑,甚至可以制作格式备忘表,以便每个案子都能保证审查到位。

(三)法律文书审查

法律文书审查的重点在时间和签名上,各法律文书时间是否合理,可以看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等问题,也可看出办案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从签名上需要审查办案人员的人数、身份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等。

(四)言词证据审查

言词证据的审查最注重时间问题,从笔录的制作时间可以看出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办案人员签名,有些案件会出现同一办案人员同时为不同人员制作笔录的情况。除了时间与签名,需要留意笔录是否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情况,在一些涉众案件中时常发生笔录的复制粘贴问题。以上问题均会影响笔录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值得关注。除了程序方面的审查,在实体上更要注意言词证据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内容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和常识,证据提供人与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五)物证的审查

物证的来源、提取方式一般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予以说明,需要核对相应的法律文书,尤其注意见证人问题。另外物证的提取、保存方式是否会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等问题均需要关注,例如毒品等没有现场称重等问题。此外物证是否经过辨认、是否经过鉴定,均需要仔细审查。

(六)电子数据的审查

关于电子数据的提取、送检、鉴定等问题均需要关注,且内容极为复杂。厚启所王小兵律师撰文专门研究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具体可以从“厚启刑辩”公众号上阅看,本文不再赘述。

(七)视听资料的审查

事实上,极少有案件存在视听资料,如果存在该资料便好比“铁证”,但是“铁证”也存在剪辑、修改等可能性。因此对视听资料不但需要以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还需要对内容进行细致审查,杜绝“拼凑的铁证”。

(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的审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应当重视勘验、检查的次数,分析每次异同,程序上是否合法,与在卷证据的印证情况等;鉴定意见则须重点审查样本的流转过程是否能保证同一性,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资质是否适格,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等等。

最高院的刑诉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审判人员证据审查的重点,也可以作为律师阅卷的指导。

以上内容,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所总结的适合自身办案实际的阅卷方法,期待对大家有所帮助,更期待得到法律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来源: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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