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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山东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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