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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读懂:就地正法

我们在看清朝背景的影视剧时,时常会听到"就地正法"这个词。从字面意思看,"就地正法"就是"立即处死"的意思。但实际上,"就地正法"是清朝法律用语,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完全等同于"立即处死"。
清朝斩刑
1.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
中国古代认为判处死刑的权力专属于皇帝,因此历代都有死刑复核制度,即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奏皇帝裁决。
在清朝,县一级只能裁决杖刑以下的案件,徒刑案件要上报到府,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充军、发遣、绞、斩、枭、戮、凌迟)的案件,则要先后经过府、道、按察司、督抚审理,然后"咨部"(上报刑部)、"具奏"(上报皇帝),由皇帝勾决(在罪犯名字上打勾,表示同意处刑)。
现在我们查阅清朝刑部档案,不难发现,按照这一套程序运行下来,一些边远地区的地方官,要杀一个罪犯,最快也得大半年,慢起来要几年。
清朝皇帝勾决死囚
在清朝前期,死刑复核制度大体上是严格执行的,康熙、雍正、乾隆皇帝均亲自勾决死囚,史称"死生大权皆操之于上"。清朝中期以后,法律制度渐渐松弛,皇帝勾决死囚的程序渐成走过场的例行公事,"死生大权皆操之于上"的情况出现了变化。
2.咸丰三年"就地正法"成为正式制度
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后,咸丰皇帝根据广西巡抚邹鸣鹤的上奏,于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发布上谕:"如有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该地方官于捕获讯明以后,即行就地正法,以昭炯戒。"从此,"就地正法"成为清朝政府在全国正式施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需要注意,这里的"地方官"特指各省的总督、巡抚。县、州、府、道无论如何都无权将罪犯"就地正法"。而且要求"讯明以后",也就是要审讯查明事实,不是抓到就马上砍了。
太平天国起义
3."就地正法"的滥用
"就地正法"的本义,针对的是"持械抢劫、江洋巨盗"等严重盗匪案件,但一些督抚作威作福,恣意扩大"就地正法"的范围。为此,刑部及都察院多次奏请废止"就地正法",恢复律例常制,均因遭到各省督抚强烈反对而作罢。清朝灭亡后,"就地正法"仍为北洋军阀所沿用,直到国民政府建立后才彻底废除。
4."就地正法"的历史影响
"就地正法"制度本是临时变通的应急措施,却能够长期施行,这表明清朝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已经瓦解,无力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只能靠大开杀戒来恐吓民众。
血腥政策虽然能起一时之效,但却会激起更多的反抗。1911年10月9日,湖广总督瑞瀓将湖北新军中从事革命工作的彭楚藩、刘复基、杨宏胜三人"就地正法",激怒了广大新军士兵,成为次日武昌起义的导火索。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而施行的"就地正法"制度,却敲响了自身灭亡的丧钟。历史就是这样充满了讽刺意义。
武昌起义
参考文献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邱远猷:《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赖正直,男,80后,南蛮,刑事法官,法学博士。原本爱读史书,为稻粱谋选择了法律专业。法学和史学其实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都重视证据,都是在利用残缺的不完整信息拼接还原已经过去的事实真相,因而在写文章时常常会有把历史事件当作悬案来查的感觉。著有《机能主义刑法理论研究》、《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的理论与实务》等书。目前的小目标是写一部历史小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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