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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源流史》法国启蒙运动之二:孟德斯鸠2

法国启蒙运动之二:孟德斯鸠2

孟德斯鸠有关国家政体符合变化规律的理论,确实高于他的任何一位政论前辈。而且,他的这个思想,不但清晰坚定,而且由来久矣。早在1721年,他化名出版的《波斯人信札》中便已初见端倪。他说:" 世界决不是万古长存的,就连天体本身亦非永远不坏。天体变化,天文学家是目睹的证人;而这些变化,是宇宙中物质运动之极自然的结果。" 这是虽专讲国家,但已经在讲" 变化"

1734年,他出版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观念,对此,张雁深先生在他所译《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序言中,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结构的一个因素的改变,便引起整个结构的改变。第二,历史的演变的力量有时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政治家犯的错误并不总是可以避免的,而常常是历史局势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一般的精神、心理因素的改变也能引起社会机构的变化。" 概括得十分中肯和精辟。  

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对此又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此书前前后后,用去17年的时间才正式发表。17年时间实在不是一段很短的时间,或可说,他经过17年的研究、思考与斟酌,对他理解的这种变化规律有了更成熟的认识。他认为,这些规律作为规律本身,乃是一种必然关系。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事物在变,而规律不变,正是不变的规律反映了世界的规律性变化。他认为这个规律就是""。他说:"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智灵们' 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顺便说一句,在这个地方,孟德斯鸠对法和规律有混为一谈的倾向,于是有的学者便说这是他理论上的一个缺点。但如果历史地从政治哲学、法学哲学来理解他的这个观念,又可以说这恰恰是他理论的一个优点,至少是一个特点。他不以法论法,他想得更深刻也更有逻辑。他认为世界在变,但作为规律的法是不变的,由此出发来确立他的理论体系。而他讲的不变,还有排除上帝暨宗教的特权的特殊含义。他这样讲解自己的想法:" 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 智能的存在物' ,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 "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由此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关于法即规律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化了的理性观念。他与他的前辈的区别就在于,他要以人的理性对各种国政体形态作出的合乎理性的人的判断。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对公民自由和权力予以充分重视,或者说,公民自由也是构成他政治观念的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他的公民自由观念中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又有从一个法学家角度发表的种种理性意见。  

他的公民自由观,既包括财产自由,也包括信仰自由,还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他根本反对所谓思想罪。他说:" 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不错,如果有思想罪,做梦也会犯罪,因为梦中的思想往往更为真实- - 它未经人的自觉意识的矫情与修饰。然而,那还得了!你做梦发疯,你就是疯子;你做梦杀人,你就是杀人犯;你做梦开小差,你就是逃兵,乃至你做梦死了,你就不能再回来,如此等等。此等异说,令人惊骇不止。而从法理上将这一切予以否定的,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个著名人士。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的三权分立说。分权原则,同样古已有之,至少在古希腊时期就可以找到它的历史雏形,但进入中世纪,它被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彻底取代了。  

分权原则在近代的发明人也不是孟德斯鸠,至少洛克就是他的前辈。但洛克的分权原则未曾臻于成熟;孟德斯鸠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他的三权分立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普通原则。  

所谓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分开。虽然在他的理论中这种分开与现代人的理解还有相当区别,但其基本框架,也呈奠基之势。  

他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意在制衡;权力制衡,意在自由。没有自由,三权分立便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自由便成为一种空话。他对此自有极为成熟的思考与清醒的认识,他说:"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权力制衡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机制,放弃制衡,乞求民主,若不误入迷信之途,也等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实际上,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几乎完全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底本的。虽然他将社会政治体制区分为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专制体制,但他私心所淑的还是君主立宪制。毕竟他本人就是一位新式的有着非凡头脑又享有贵族称号的思想家。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和政体论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又通过某种媒介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独立运动,影响了法国《人权宣言》,也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不仅如此,他的思想早在19世纪便穿洋过海来到中国。孟德斯鸠是一位世界级的政论人物,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原则依然不出他的基本理论框架。  

但也应该看到,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中,平民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这一点,他绝对不如卢梭——虽然他的思想也曾影响卢梭。他的政治哲学也没有超出洛克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他的政体理想,除去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之外,其实也提不出更好的理论设想。他是一位法国人,可他却好像在照英国人的方式思考,这是他的遗憾所在。就此而言,虽然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运动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思想的影响,毕竟实践高于理论,这两场人类伟大的政治运动,以其规模巨大的实际创造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鸠的理论原则,或套用某位哲人的话讲,理论毕竟是墨写的文字,伟大的社会行为才是血铸的诗章。而凡此种种,似也不应过于苛求于这位政论前贤的。  

需要补充的是,18世纪是欧洲政体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此前,已有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的理论正是基于这个模式的一种政治设想。然而,法国有自己的国情——它有强大的专制传统,却没有产生革命。因此,在英国可以以" 光荣" 不伤面子的和平方式解决的问题,在法国非用暴力方式才行。在这个意义上讲,英国需要洛克,法国需要卢梭。孟德斯鸠虽是洛克政治学说的谪传,但终于未能被法国大革命所选中。卢梭光芒四射,孟氏日隐他方。这不能说不是法国革命的遗憾,但那根源还在产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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